一、煤矿地测防治水“八条红线”
(一)专用探放水设备、专门探放水队伍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规定要求。
(二)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规定,杜绝无计划与小窑老空贯通;杜绝回采工作面无计划揭露落差5米以上断层及直径40米以上陷落柱;带压开采区域完成构造导水性探查及治理。
(三)工作面施工前完成采掘影响范围内各类积水探放。
(四)严禁擅自修改、开采各类保护煤(岩)柱。
(五)河道治理、小窑井口封堵、采区排水系统建设、防水闸墙构筑等重点工程按时完成。
(六)发现透(突)水征兆、受洪水影响的矿井在下大到暴雨及行洪期间,严格落实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七)严格执行地测防治水重大事项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制度。
(八)严禁采矿许可证过期、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列入异常名录。
二、煤矿地测防治水“十八个必须”
(一)矿井必须制定、执行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和地测防治水重点工作流程。
(二)必须制定并落实年度地测防治水工作计划、雨季防治水措施、水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采掘工作面物探施工条件必须满足要求,物探异常区验证必须全覆盖。
(四)专门探放水施工必须执行现场安全措施联合验收、水泥固管、效果验证规定。
(五)煤矿矿井必须保证主排水系统、采区排水系统和工作面排水系统的完好。
(六)重大地测防治水隐患、地质灾害隐患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案,按要求整改落实。
(七)必须严格落实A级小窑老空管控措施,发现相邻资源整合矿井越界开采必须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八)工作面设计前、回采前、回采中必须进行地面巡查,对地面建筑物、输电线塔(杆)、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调查、处置。
(九)回采工作面影响范围内村庄或建筑物必须提前完成搬迁或拆除验收。
(十)矿井必须完善地面控制测量系统,及时延伸井下控制导线。
(十一)大型及特殊贯通必须编制贯通设计,落实贯通措施。
(十二)巷道开口、立交、到位、贯通、揭露构造、遇水害隐患等必须编发警戒通知书。
(十三)地面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地灾防治措施。
(十四)资源回采率、开采顺序必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
(十五)必须及时编制基础报告、防治水安全评价、地质说明书、“三项”预报等基础资料,落实安全措施。
(十六)地测基础资料必须及时系统存档,执行资料保密制度。
(十七)必须及时准确填绘、交换各类生产用图。
(十八)煤矿井下职工必须掌握工作面透(突)水征兆、避水灾路线和应急避水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