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及时排查分析本矿井区域内的老空积水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积水区及老窑积水区及探水线和警戒线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
2、煤矿企业对矿井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要进行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质“三书”要阐明新开拓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准确的资料,确保生产安全。
3、按期对矿井生产区域的水情水害类型进行预测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年预报、季预报、月预报和特殊水情水害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必须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⑴水情水害预报必须有文字和图纸,遇到情况发生变化,预计有突水危险时,要进行临时预报,并及时送达有关单位。
⑵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应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并按年装订成册。
⑶当月生产计划发生变化,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 天发送水害通知单.
4、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掘工作面进行探水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⑴凡是在可能构成水害威胁区域内的作业地点,必须在进行探放水后才能进行采掘作业。
⑵坚持“有疑必探",凡不清楚或有怀疑的地段,都必须安排探放水,并有防探水钻孔设计及技术措施;
⑶各类探水钻孔设计和施工质量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⑷防治水工程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有总结报告;
⑸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构造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5、矿井周边小煤矿及井田内小煤矿管理
⑴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废弃的煤矿必须进行调查、分析、记录在专用台账,并及时填绘到各种矿图上;
⑵对其分布、开采、危害等情况清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⑶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相邻煤矿开采现状调查,掌握相邻煤矿的生产现状;
⑷定期检查井下与小煤矿相关的各类密闭设施;
⑸威胁矿井安全的废弃小窑及钻孔等,均经过注浆、封堵处理,达到防水要求;
⑹周边及井田内生产和资源整合矿井,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采掘动态。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可能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安装配备能够抵御灾害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时,可以不建防水闸门,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7、矿井在难以排除的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开采设计,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8、严禁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采空区与本矿井相透,无法留设防水安全隔离煤(岩)柱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