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2.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3.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4.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6.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7.当采高超过 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 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8.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9.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10.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1.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2.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13.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