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 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 0.5m 以上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 0.8m 以上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 “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 .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 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