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2.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3.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4.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5.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6.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 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条,使用的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2.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3.必须设置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
(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2)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 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4.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2)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4)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5)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八条,各种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要求:倾斜无极绳绞车运人安全系数的最小值为 6.5-0.001L但不得小于6;运物安全系数的最小值为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 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每天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2.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的报废类型、 内容及标准:
1.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大于25%、直径缩小大于10%时必须报废;
2.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 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接头的钢丝绳,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极绳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最小值为8,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安全系数最小值为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卡轨车和 齿轨车运物时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最小值为10;
2.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3.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4.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