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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1-16 分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20〕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区是矿产资源大区和国家重要的能源、有色金属资源基地,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还比较传统粗放,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矿山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大,固体废弃物堆积存量大,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我区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和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建立完善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政策保障体系,开展生态脆弱区保护、修复与产业示范,编制相关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友好型产业,促进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到2023年底前,全区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3个自治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2025年底前,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依法逐步退出市场。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自治区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将全区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健全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砂石土矿等行业绿色矿山标准体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应急厅等部门配合)

(三)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市准格尔—东胜、赤峰市北部、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伊敏三大区域自治区绿色矿山示范区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将示范区内全部矿山纳入矿产资源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保护区矿山清理紧密结合;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动绿色勘查示范工程建设。树立绿色勘查理念。各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选取部分项目试点开展绿色勘查示范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积极申报部、自治区级绿色勘查示范项目。通过示范项目推动绿色勘查工作。地勘行业要加强勘查技术、工艺和手段的研究和推广,通过绿色勘查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减少对生态的扰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五)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企业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林草部门要严格把控新建矿山是否占用草原,占地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林草局、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六)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各盟市依据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各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继续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植被恢复方案,不留生态赤字。加大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尽快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门配合)

(七)推动矿地和谐发展。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应急厅等部门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鼓励自治区矿山企业争创绿色矿山。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财税支持政策。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遴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拟申请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旗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盟市自然资源部门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盟市自然资源部门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检查抽查力度。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绿色矿山,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移出,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能源、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列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的专项工作,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具体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林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急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和内蒙古税务局、银保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区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规划和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并抓好落实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能源部门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政策的制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指标落实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三废”治理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新闻宣传报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思想认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积极支持和参与绿色矿山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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