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 为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意识,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工作制度, 煤矿矿长积分与矿长本人绑定,矿长变任全省其它煤矿矿长时,其分数不变。
办法明确,办法适应于对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矿长自正式任职之日起,由煤矿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煤矿矿长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
办法规定,有《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煤矿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未经审批继续组织建设施工;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建设;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篡改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有关数据;生产矿井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或撤销等级后仍然组织生产;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导致事故扩大;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情况之一的,一次性扣除12分。
办法明确,若煤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一般事故扣除6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扣除12分;并针对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明确扣除1分、3分、6分、8分、10分的标准。
对于扣分结果如何运用?办法明确,对一次性扣除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一次性扣除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对剩余积分为4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当月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考核合格后,重新按12分计算记分周期。同一自然年度内,两次因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而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不再给予第三次申请考核资格。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连续三年未被考核记分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此外,办法还对分数过程管理提出要求, 办法涉及的矿长考核记分工作,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属地煤矿矿长积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管理台账,做到数据准确无误。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开展执法检查、信访举报调查及核查其他部门移送问题过程中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办法中涉及的考核记分项目,对煤矿矿长进行考核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台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考核记分情形的,应在每月月底前按属地监管层级书面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主动排查并正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不作记分处理。煤矿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相同类别的以最高分记分;不同类别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煤矿矿长积分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厅并函告驻地煤监分局,应急管理厅每月在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一次。对在煤矿矿长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