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牛祥 通讯员毕树兵 郭卫卫报道 近日,山西省晋城市安委办印发《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从严从细、高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办法》指出,晋城市(县)应急管理和能源部门作为该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的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派出的监管专员的培训、考核、激励、调整、轮换等管理工作,并对监管专员的下矿车辆和差旅费报销提供保障;每季度听取监管专员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派驻监管专员的煤矿要在井口明显位置设立监管专员信息公示牌板,公布监管专员信息,设置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畅通安全隐患举报渠道。
《办法》规定,监管专员要在每月深入监管煤矿履职不少于两次的基础上,至少每两个月下井检查一次,及时掌握监管煤矿的基本情况,督促监管煤矿严格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并填写《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现场监管意见书》;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履行第一安全监管职责,监督监管煤矿重点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重要部署,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重大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
《办法》强调,监管专员要紧盯监管煤矿在人的不安全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并解决煤矿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对发现监管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所列情形的,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停产、撤出人员,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