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井下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6〕6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要求,经矿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生产”的原则。
第三条 优化矿井设计,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第四条 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矿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第七条 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第三章 劳动定员标准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
(一)综采充填工作面定员20人,其中包括:采煤机司机、移架工、端头支护工、充填工、电钳工(含支架维修工)、液压管路维修工、输送机司机、下料工、班组长、质量验收员、带班副区长、安监员。
(二)综放工作面定员20人,其中包括:采煤机司机、移架工、端头支护工、电钳工(含支架维修工)、液压管路维修工、输送机司机、下料工、班组长、质量验收员、带班副区长、安监员。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
炮掘工作面定员12人,其中包括:打眼(支护)工、爆破工、输送机司机、喷浆工、电钳工、班组长、质量验收员、带班副区长、安监员。
第十条 各采掘工作面的限员人数指在本工作面工作八小时的工作人员,不含临时性进出工作面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工区维护维修工,比如防灭火工、隔爆水槽工、瓦检员等。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各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机电副区长;各职能科室科员、正副科长;各分管副总、矿长助理、矿班子成员等。
第十二条 采区限员设置。我矿现有生产采区两个,分别为八采区和六复采区,八采区为双翼采区,六复采区为单翼采区,每个采区同时作业人数每小班不得超过85人。
第四章 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限员挂牌”制度。在副井上井口、采区入口、采掘工作面入口分别设立“限员下井”管理牌板,由专人负责如实填写当班实际下井人数,填写牌板不及时、不认真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其他人员严禁涂抹、更改,发现随意涂改的,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四条 各工区每班班前会结束后,立即将本工区本班下井人员名单报调度机台,以便于掌控当班入井人数。
带班副区长负责统计本工区当班实际下井人数,填写采区、采掘工作面入口处的“限员下井”牌板。
第十五条 各工区要严格控制每班入井人数,不得超过定员标准;尤其是机电维修及下料班人员原则上分三班安排,执行三八制作业,避免早班集中下井;不在定员范围内的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同意不得下井。
第十六条 各职能科室及矿管理人员入井前必须到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签字核实,确认入井人员不超限,方可入井(矿带班人员除外);因人员超限不能入井,不得作为工作未及时完成的理由。
第十七条 各级值班人员(矿调度值班、工区值班)值班当天原则上下中夜班,以加大中夜班安全管理力度。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执行“三三制”,中、夜班下井个数分别不少于4个。
第十八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佩戴人员定位信息卡,不佩戴人员定位信息卡的,一律不准下井。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如实统计矿井每班下井人数,填写井口“限员下井”牌板,建立健全下井人员管理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副区长、班组长、验收员、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采掘生产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否则,对每人处罚100元,同时,每人次罚带班副区长、工区区长各100元。
第二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标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矿重大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不得超过本文件劳动限员人数,重大风险区域设定根据矿年度风险辨识报告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人员的入井管理。
(一)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井下避灾路线、瓦斯基本知识、自救器使用方法、入井须知、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二)矿建立外来人员入井清点登记制度,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到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登记,升井后及时到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注销。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严格考核各单位入井人数,每超定员1人次,罚工区区长、带班副区长各100元,并责令立即升井;对多下少报,隐瞒实际下井人数的,一经核实,每人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矿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两年修订一次。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有效监督考核劳动定员落实情况,矿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级领导。
成 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劳资教育科具体负责修订编制劳动定员标准,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统计考核每班次下井人数,安全科具体负责监督劳动定员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