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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炭资源回收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18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延长矿井服务年限,保证矿井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我矿煤炭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需要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和采掘区队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此,矿成立煤炭回收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

成员: 安全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科长、生产技术科长、安全科长、通防科长、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储量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各采掘工区区长、技术员。

第二节 回采率指标管理。

第三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各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月度考核工作,每月5号前要提出本月回采率考核建议指标。制定回采率的依据:

(一)工作面采煤方法;

(二)下月(预计)回采范围内地质构造和煤厚变化情况。

第四条 每月5号前,地质测量科把上月工作面的实测采高和煤厚资料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向地质测量科提供统计产量,销售科向地质测量科提供煤质化验资料,作为计算回采率的依据。

第五条 每月6号前地质测量科计算出上月实际回采率,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按规定实施奖罚。

第三节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地质测量科是矿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矿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储量管理人员及时到现场收集资料,并对工作面回采情况予以监督。发现丢煤立即下发丢煤通知单,对丢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发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各种非正常损失及时上报审批。

第七条 地质测量科每月30日前必须对下月生产范围内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预报,在生产过程中要对隐伏的构造进行临时预报,及时指导生产,减少资源浪费。

第八条 生产技术科进行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要优化设计方案,并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尽可能地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设计损失。

第九条 生产技术科必须严把规程措施的审批关,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减少不合理损失、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或措施施工,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资源浪费时,区队管理人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掘进丢煤,为工作面回采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按设计或措施生产,严格控制各采煤工序,防止出现超出设计或措施规定的各类损失(如:顶煤、底煤、浮煤、端头损失等)。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探煤厚工作由地质测量科负责安排,探煤厚报表经地质测量科审核后,及时报送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科、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各种储量台帐,绘制损失量图纸,及时计算并上报矿井期末“三量”报表。必须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损失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批制度,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报出的各种储量数据以地质测量科提供的为依据,但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供或更改。

第四节 奖惩。

第十五条 顺槽掘进过程中,不按设计和措施施工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m,长度大于5m的巷段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时处理,则扣除该段巷道的进尺,并对施工队处以50元/ m罚款。丢煤厚度大于1m的,要分析责任,除按上述规定加倍罚款外,并对工区三大员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炮采工作面浮煤厚度超过3cm的地段,每平方米扣产量0.5吨。上下两巷内的浮煤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根据丢煤多少扣产量1-3吨。

第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正常地质条件下严禁留底煤,遇地质构造时,必须按措施规定回采。工作面局部地段因底板松软,拉架困难,确需留底煤时,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且底煤厚度不得超过50cm。当两顺槽掘进期间留有底煤,为顺平工作面必须适当留底煤时,留底煤的厚度由采煤工区和地质测量科共同确定。否则,罚采煤工区50元/架,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工作面生产之前必须接好风煤钻,并保证压风管路有足够的长度及正常运转,否则罚工区区长(队长)、技术员100元/次。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煤厚工作。

第十九条 地质技术员要不定期检查探煤厚钻孔质量,发现探煤厚人员弄虚作假一次,罚工区负责人100元,其他责任人每人100元。探煤厚钻孔合格率小于90%或孔距超过规定的扣探煤厚人员每人每处100元。

第二十条 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500~2000吨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并对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一次不合理损失工业储量在2000吨以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采率与产量、管理人员工资挂钩办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计划指标时,工区按统计产量结算;高(或低)于矿规定的考核指标时,每提高(或降低)1%,加(或扣)该工作面当月统计产量的1%。考核指标每超(或降低)1%奖励(或处罚)煤炭回收率领导小组每人100元,每月底,由地质测量科提供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签字交劳资科执行。

第二十二条 炮采、综采工区应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回收率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与班组、职工个人工资奖金挂钩。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回采率按下式计算:

工作面回采率=×100%

采出量=工作面倾斜长度×工作面推进度×平均采厚×煤层比重-矸石量

动用量= 采出量+各种损失量(浮煤、顶底煤、端头丢煤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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