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办公会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解决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议定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机构配置和人员定编、年度安全投入计划、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重大风险管控方案、采掘(采剥)接续计划等工作的制定和调整等内容。
第二条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矿长不能参加时,以授权书的形式指定一名副矿级领导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
第二章定期安全办公会
第三条会议召集。会议由矿长组织召开,安全科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第四条会议通知。安全科下发会议通知,应参加安全办公会的人员按照会议时间及地点准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的向矿长请假。
第五条会议签到。安全科负责参加会议人员的出勤考核。
第六条会议主题,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会议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机构配置和人员定编、年度安全投入计划、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重大风险管控方案、采掘(采剥)接续计划等工作的制定和调整等内容。
(二)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讲话内容。
(三)对全国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传达,汲取事故教训,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方案,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解决。
(五)对上月安全工作和安全状况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六)分析当前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定整改期限,确定监督人跟踪检查,验收,反馈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安全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安全科负责整理下发至各有关单位学习贯彻,并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章不定期安全办公会
第十条会议内容。未能在定期安全办公会议上议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会议参加人员。矿班子领导、相关矿长助理、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相关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会议准备。业务部门根据召开安全办公会工作需要,完善议题材料,对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或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会议申请。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业务主办单位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召开办公会议申请,经安全副矿长报矿长同意后确定开会日期。
第十四条在确定会议的前两日,业务部门(安全科)通知副矿级领导,需要参加会议的副总工程师、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安全办公会,并告知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会议召开。
会议讨论研究重大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部门汇报议题,提出部门意见建议。
(二)分管领导介绍说明情况,并对议题发表意见。
(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
(五)对提交议题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会议申请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时间、名称、主持人、出席成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作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格式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业务部门将会议纪要存档,并将复印件报安全科备案。
第四章会议提升
第十八条安全办公会议要不断总结经验,求真务实,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