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井下从业人员实习操作基本技能的培训。为确保井下从业人员实习操作培训实效,不断增强队伍整体素质和提高职工操作技能。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明确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应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对本单位职工实习操作培训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实习培训要求。
(一)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除按培训课程安排参加理论学习外,还应参加岗位操作技能实习培训。实习时间为3天。实习操作地点为学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区队必须安排跟班区长、跟班班长和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对其现场操作实习进行指导。
(二)新工人经过矿、区队、班组三级岗前培训后,由矿安排至区队,签订师徒合同,进行为期4个月的现场实习。为确保新工人实习安全,实习期间,师傅必须与新工人同下井、同劳动、同升井。
师带徒实习,师傅应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主要包括:入井须知、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井下行走、避灾路线、危险源辨识、安全操作技能常识、面对突发灾害事故的正确处置和安全避险、井下职业危害及防护、隐患排查、逃生避险技能等。
在作业现场,师傅必须对新工人开展手把手的现场操作示范培训,对新工人在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纠正和指导,实习期间严禁让新工人独立进行岗位操作。
第四条 实习考核。
(一)学员实习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
(二)工区须建立由带班区长、带班班长和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组成3人考核小组,对当班学员进行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三)考核人员须实事求是地指出学员现场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学员的实际操作给予打分,并在学员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表上签字。
第五条 监督与处罚。
(一)培训中心应加强现场实际操作考核的监督与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措施不细,考核不认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罚,并全矿通报。
(二)如学员现场实际操作考核不及格,取消该学员本次培训资格,转入下一期继续培训学习,并全矿通报。
(三)考核人员须对学员的实际操作考核负责。学员现场实际考核合格后,如学员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者,对考核人员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