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爆炸物品库库管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凭证就任本职工作。
第二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爆炸物品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米。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严禁在储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房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房内工作。
第四条 爆炸物品库设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搞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做到设施完好,措施齐全,使用方便,并定期清扫库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分壁槽存放,并加设防爆和隔离措施。性质相同的爆炸物品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做到存放整齐、包装完好、封绳完整无缺、防止挤压。
第六条 库存爆炸物品必须做到账、卡、物完全相符,账目清楚,手续健全。所有表格、台账、票据、记录无涂改、无差错,保存要完整。
第七条 严格按公安局的批准与要求控制爆炸物品库的安全容量,炸药不准超过1440kg,雷管不准超过12000发。
第八条 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单独记账,分别保管。严禁混淆,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销毁处理工作。
第九条 爆炸物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库内使用的应急灯必须为防爆灯,库房干湿温度符合要求,经常调整风门,库内最高温度不准超过30℃。
第十条 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进入库房,必须凭“爆炸物品检查证”和保卫部门介绍登记后方可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炸药的堆放要求:
(一)炸药箱可放置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能堆放一层炸药箱,也可直接在地板上堆放,但木地板下面应有10cm厚垫木。
(二)炸药箱与墙壁三面应有20cm的间隙,箱堆高度不得超过1.8m,箱与箱之间应有3cm的间隙。
(三)炸药箱标示牌一面应朝外,以便查看。
第十二条 雷管的堆放要求:
(一)雷管箱应堆放在木架上,当雷管箱放置在木架上时,最上层格板的高度不得高于1.5m,直接堆放在木地板上时,箱堆高度不得超过1.2m。
(二)箱堆或木架与墙壁之间应有20cm的间隙。
(三)木架每格只能堆放一层雷管箱,箱子上的标志应朝外。
(四)雷管硐室的木地板上应铺不小于3mm的胶皮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