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技措计划及安全资金投入管理,提高矿井科技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救灾的能力,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年度矿安全科负责编制安技措工程暨安全费用计划(以下简称“安技措计划”),并负责逐级上报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技措计划审查和批准。安全副矿长负责安技措使用情况监督。
第二条矿井安技措专项资金按原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财企【2012】16号文规定,我矿按吨煤15元的标准按月足额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对于实际超额投入的部分我矿将安排其他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安技措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条安技措计划编制的依据。
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法;各级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安全、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的各项政策、规程、规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职工提出的有关安全、职业卫生及劳动防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五条安技措计划编制的程序。
(一)编制计划前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基本情况和薄弱环节,找准问题所在,分清轻重缓急;
(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列出安全技措的具体计划项目及资金;
(四)安技措计划编制完成后,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分管领导和副总进行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公司审批后实施,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技措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技措计划管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责安技措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科是我矿安技措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安技措计划的审查、编制和上报工作;其他业务科室按照业务保安的责任范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政策和规定,合理确定本专业安技措的具体项目和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使用单位或委托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经营科负责安技措装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安全科是安技措计划落实及实施监督监督单位,负责安技措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监督,并监督安全生产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各专业科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经批准的安技措计划是安技措项目管理的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顶替或废止。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工程管理、合同预算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鉴定合同和预(结)算等手续;经营科不得采购订货;财务科不得付款及财务决算。
第九条需要追加的项目或计划执行中其计划内项目资金超过计划资金5%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领导或部门审查同意,如不违犯有关规定,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加资金必须经矿长同意审批后,并及时报安全科、财务科备案。
第十条矿财务科应有专人负责安技措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专门台帐,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设专人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向财务科提交报表。
第十一条安技措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各单位必须按月、季、年度向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报告实施进度和发生资金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向上级财务、税务、审计机关、XX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XX局等部门上报备案。不得虚报、瞒报、拒抱、迟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严肃查处,因个人责任,给矿井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安技措计划所列项目必须按期完成。否则,对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