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管理规定, 加强我矿通风及瓦斯管理, 有力控制瓦斯超限及煤与瓦斯突出,实现瓦斯“零超限” 、煤层“零突出”安全管理目标,对我矿 2020 年度煤矿防止瓦斯超限、煤层突出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事故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瓦斯攻坚年工作要求:
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强化煤矿瓦斯治理, 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预防瓦斯超限,二是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力度,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1、 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工作面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要达到在线运行率 100%、监控覆盖率 100%、迅速处置率 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2、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力度,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牢固树立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 、煤层“零突出”为目标,对瓦斯事故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事故。
三、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防止瓦斯超限、 煤层突出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 2020年度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通防副总、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安全副总、 采掘副总、 地测副总、 机电副总、 通风队长、防突队长、机电队长及各采掘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技术科, 主任由通防副总 XXX担任。
四、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 瓦斯事故可以杜绝、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实现瓦斯“零超限”安全管理目标。
(一)通风可靠
1、“系统合理”。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设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
(1)必须具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方案实施。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调整风量,必须认真分析通风系统, 充分论证、预计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中必须明确具体的调风措施, 分析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 确定调风后各用风地点风量的分配。 必须待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不得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
(3)矿井(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实现专用回风。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扩散通风、 采空区通风。 确保风向、 风速、风量稳定。
(5)严禁无风、微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
2、“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1)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的构建质量和维修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2)制定矿井通风设施验收制度或办法并严格执行,确保通风设施质量。
(3)对全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每旬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每班应指定人员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4)防突风门的构筑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5)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6)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7)井下风门、密闭、风机等通风设施、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并上图牌板。
(8)制定通风巷道检查维修制度,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
《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1)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每月必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进行一次矿井需要风量核算,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工作场所的配风量, 必须大于需要风量。当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 必须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 进行矿井风量核算时,各种参数的取值必须合理、准确。
(3)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
(4)硐室及其他巷道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6)严格执行各种有害气体检查汇报制度,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限作业。
4、“风流稳定”。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建立测风制度并严格执行,每旬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巷道贯通、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编制调风措施,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及时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
(2)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
(3)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全负压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有一定的富余, 确保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到掘进工作面回风口的巷道中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经过计算后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现两闭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或瓦斯超限后能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 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 都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6)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并应使用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
(7)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现场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二)抽采达标
1、“多措并举”。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
(1)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瓦斯赋存规律研究,按要求开展瓦斯参数实验,为测定瓦斯赋存基础参数提供条件。
(2)定期测定、收集矿井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等矿井瓦斯赋存基础参数, 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 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汇总。 严格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为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提供第一手资料。
(3)结合矿井自身实际,每年制定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明确瓦斯抽采方式、方法、工艺,把矿井(采区) 、采掘工作面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采掘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构建“立体综合抽采”格局,并着重加强投产前的预抽采。
2、“应抽尽抽”。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
(1)矿井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条件的煤层都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各煤层经抽采后,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抽采率等指标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采掘。
(3)抽采控制范围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矿井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必须保证瓦斯预抽的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先抽后采。
3、“抽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1)矿井在制定长远规划、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瓦斯抽采规划、计划,使抽采工作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预抽时间和抽采效果。
(2)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要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 充分考虑矿井各区域的瓦斯抽采能力, 要计算各区域在采掘作业时的瓦斯涌出总量、 风排瓦斯能力,需抽采的瓦斯量, 使采掘生产活动必须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3)在抽采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调整采掘布署,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同时改造抽采系统、提高抽采效果来提高抽采能力,使之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
4、“效果达标”。通过抽采, 使吨煤瓦斯含量、 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1)矿井所有抽采区域,经抽采后,在采掘作业前,必须经效果评价,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才许组织生产。
(2)瓦斯抽采量、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的计算参数及结果必须有可靠的原始资料。 煤层瓦斯含量逐步实现现场直接测定。
(三)监控有效
1、“装备齐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1)矿井必须按《规程》及有关规定装备齐安全监控设备,其中心站主机不少于 2 台(1 台备用),分站、传感器等设备的备用量不得低于 20%。
(2)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在分站及其连接的传感器、断电器的安装及变更信号通道时,必须对分站号、信号通道、控制端口等监控参数认真进行设置,保证传感器、分站、计算机监控信号一一对应,控制关系准确无误,并及时作好参数设置记录。
(4)当中心站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必须在 5 分钟内投入工作。
(5)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8 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数据准确”。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 1 次。必须定期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必须符合规定,监控信息及时上传集团公司和县监控中心。
(3)监控中心站应 24 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断电可靠”。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1)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 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 必须与通风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 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 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 并制定安全措施,按要求汇报有关上级部门后方可进行。
(3)必须定期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确保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准确可靠。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4)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测监控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馈电时间和地点。
(5)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各工作面“风电” 、“瓦斯电”、“故障电”闭锁,绘制断电控制图,并在开工前安装完善。
4、“处置迅速”。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1)矿井每年必须制定年度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监测工必须 24 小时值班, 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管理到位
1、“责任明确”。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总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下至作业现场的每个职工,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并对其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要让各级人员都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
(2)切实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3)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暑、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2、“制度完善”。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 全部纳入规范化、 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使管理工作常抓常新,科学有效。矿井必须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 瓦斯抽采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及管理制度的检查与分析, 确保矿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限、管理到位。
3、“执行有力”。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落实岗位责任,实现群防群治。
(1)切实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瓦斯治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管理人员、 科室、区队、班组、个人执行到位,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严格执行瓦斯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监督严格”。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通风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要切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作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 积极推进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尽快建设到位。矿井定期由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进行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制度,严格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责任和制度的落实机制,使瓦斯治理的制度和管理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五、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 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分析和深究事故的原因,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忽略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安全管理,重生产,轻安全,防突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 。“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防治”是“一通三防”的重要环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瓦斯防治的重要工作, 因此,矿井在生产建设中必须坚决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及各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实现煤层“零突出”安全管理
目标。
(一)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1)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 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 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 用于指导采煤工作面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 1 个采区不小于 1 个区段。若 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 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 煤层赋存、 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
(3)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 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 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 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5)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 煤矿总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6)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 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或者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 范围内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 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 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 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经保护效果考察有效的范围为无突出危险区。若经实际考察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 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具有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关系的其他区域。
(8)若存在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 0.5m、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9)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 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 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2)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 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 2m。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 5m,采煤工作面 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 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 5m。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并标注每次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的数据。
(4)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 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 2 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 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掌握煤层赋存条件、 地质构造等。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 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必须在最小法向距离 7m前施工 2 个瓦斯压力测定钻孔,且应当布置在与该区域其他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 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5)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 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 5m至 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6)揭煤作业程序:①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②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 ;③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④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⑤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7)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 5 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 处,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 方可揭开突出煤层。当工作面预测、措施效果检验或者揭煤前验证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 必须采取或者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8)井巷揭煤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煤层段及煤岩交接处的巷道支护。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 2m至进入顶(底)板 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9)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 并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 1 个预测钻孔,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 0.3m 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 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11)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 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者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 还应当作出补充或者修改设计。
(12)、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 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关键环节管控
要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
落实防突管理主体责任, 提高矿井的防突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防突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为副组长的防突管理领导小组。设立通风、瓦斯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监测监控等防突管理机构,配齐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煤矿实际制定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明确管理责任,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
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共同抓好防突管理工作, 提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水平。
二)抓好防突安全教育培训
要搞好防突安全, 就必须要抓好职工防突培训工作。积极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等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法, 不但要强化对矿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还要对区(队)长、班组长、防突员及所有在岗职工进行防突培训,让职工学习和全面掌握防突安全知识,使职工的防突知识都普遍地得到提高。努力培养职工的学习兴趣, 提高职工的防突安全基础知识和现场的防突操作技能,并搞好学习后的考核工作。矿井管理人员、井下工人必须接受防突培训, 考试合格方准上岗。突出矿井培训对象和内容如包括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要求开展防突知识、 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内容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矿井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配置齐全防突安全装备
随着矿井往深部开拓延伸,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增大, 为确保矿井防突安全,各矿井应按规定装配置完善防突设备及检测检验仪器仪表,安装能力达到矿井瓦斯治理要求的瓦斯抽放系统, 配备地质测量仪器、瓦斯抽采钻机、防突钻机、煤层瓦斯含量测定装置、突出参数测定仪等, 提高矿井的防突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 改善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制定矿井防突设计、规划和措施
矿井主要负责人、 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 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 制定矿井防突设计、 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措施等资料,并组织矿井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必须使设计、措施做到安全性、技术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且符合相关规定,并贯彻传达到每一位管理人员和职工,让全体职工全面掌握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相关内容,并在现场工作中严格执行,切实地达到提高职工防突意识的目的。
五)严格执行综合防突措施
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六)搞好防突安全管理
矿井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 切实加强矿井瓦斯防治的监督检查,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深化瓦斯防治工作,严格查处矿井防突安全隐患, 树立瓦斯防治重在治本、 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以可保必保、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效果达标为原则,推动瓦斯治理由措施型向工程型、局部向区域、单一向综合、平面向立体转变。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制定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监控制度, 编制瓦斯抽采效果评价报告及消除突出危险性效果评价报告,确保措施到位、抽采达标、消突有效。切实开展好瓦斯治理工作,实现零超限、零爆炸、零燃烧、零窒息、零突出的瓦斯防治“五零”目标,杜绝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
1、调度室是全矿各项安全信息的采集中心,负责收集并记录井下安监员、 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将领导意见及时传达贯彻到现场。
2、防突部门负责将重点防突头、面管理的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其它采取防突措施的地点在调度室预警预报栏公布,负责编制防突预测图。
3、地测部门负责构造、火成岩侵入预测预报,在采掘工作面进入火成岩侵入区 50 米前预报,并进行前探钻孔控制,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有关领导,由地测副总、通防副总组织现场鉴定,制定措施。
4、安全部门负责对全矿职工的防突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防灾、治灾意识和能力, 每位职工熟知煤与瓦斯突出前的预兆及发生突出事故后的抢险自救措施。
5、井下任何作业人员在迎头出现喷孔、顶板来压、支架劈裂声、掉渣声,煤壁发生震动、从煤体深部发出煤炮声等突出征兆时,有权第一时间撤出作业地点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值班矿长、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等有关领导,由总工程师确定防范措施。待采取措施消除突出危险后,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采掘作业。
6、采掘工作面平均瓦斯涌出量超出正常值 20%及以上,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汇报矿通防副总、 总工程师, 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否则停止作业。
7、预测预报指标超过临界值,或者未超过临界值但超过平常的1 倍以上,由防突队汇报矿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采掘工作面出现断层、煤层倾角变化、煤厚出现异常变化时,由现场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停止作业,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有关领导,由地测副总、 通防副总组织现场鉴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六、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1) 、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处罚责任单位 500 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简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全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 1000元,并处罚责任人 500 元。
(2) 、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 每发生一次,罚款 100 元。
(3) 、凡调度室接到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 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 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 出现一次罚款 100 元。
(4) 、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 500 元。
(5) 、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 100 元。
(6) 、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 造成瓦斯超限的, 罚款 500元。
(7) 、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8) 、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9) 、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10) 、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 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 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11) 、部门技术人员参与重点区域预测预报跟班津贴 50 元/ 班,
预测人员补贴 50 元/ 班。若发生突出, 则对当班技术员和预测人员除
其它考核外另按 500 元/ 次减发工资。凡查实防突预测人员弄虚作假
者按特别严重三违进行考核,处罚 2000 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因防
突预测人员弄虚作假发生突出事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 、防突预测人员收集资料要仔细, 填写各项参数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出现错误按 50 元/ 次减发工资。
(13) 、反向风门使用不符合要求, 则对责任单位当班值班队干按100 元/ 次减发工资, 现场瓦斯检查员不作监督、 汇报和记录的按 50元/ 次减发工资。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查进行处罚。
(14) 、压风自救装置安设不规范、不能正常使用按 100 元/ 次对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减发工资;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按 500 元/ 处对责任单位队干集体减发工资。
(15) 、预测人员及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防突预测仪器仪表,故意造成损坏的, 经查实由责任人或单位按原价赔偿, 由通防部门监督考核。
(16) 、防突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对当班负责人员按 100 元/次减发工资。
(17) 、若采掘工作面出现超推 ( 掘) 进现象,则按每超推 ( 掘) 0.2m减发 1000元,另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