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区队必须建立隐患自查自究小组,区队长任组长,各班次跟班管理人员为小组成员。
第二条 隐患自查自纠小组要严格对照“煤矿三大规程”,狠抓现场管理,加大隐患自查自纠力度,确保本单位范围内各工作地点安全生产。
第三条 自查自究小组应将安全情况及需注意或有待解决的隐患向工区值班人员进行汇报,以便工区值班人员安排工作。对于当班隐患处理不彻底或留有隐患不汇报者,对跟班人员进行处罚和限令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危及作业现场人员安全或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时直接停头或停面,被停头或停面的作业地点,矿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条 发现的隐患能解决的必须立即彻底解决,确因材料、技术、仪器仪表等原因无法现场解决的,必须及时汇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尽快解决,若因材料供应或其他人为因素延误解决时间,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当天无法解决的隐患,应留有记录,并现场安排专人认真控制隐患事态扩大,记录中应有隐患位置、性质、程度,并有隐患整改复查日期和措施,若复查前发生隐患事态扩大,或复查仍不合格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认真受理安监员以及职工群众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建议和信息,形成群监群治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七条 需要及时整改的隐患,必须做到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 对于隐患处理,实行群查群治。对于发现隐患后积极主动地采取正确方法进行整改处理的,实行奖励。
第九条 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突发性隐患的,除经济处罚外,应在班会上作检讨,进行反省认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