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对煤矿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是和煤矿生产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节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成立生产技术审批委员会,矿长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生产口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为委员,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工区技术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一)设计人和规程编写人的职责:了解掌握现场情况、施工条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编写,内容齐全,依据充分,符合现场实际,可操作性强。现场条件发生变化、作业方式发生改变的,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对规程内容负主要责任。
(二)施工负责人:对规程的执行全面负责,不执行规程或执行有偏差,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三)生产技术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1、采煤方法、掘进施工工艺是否合理。
2、采煤、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设计是否合理,包括支护强度计算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采掘工作面各工种作业及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要求。
4、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复查的审批工作。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全不细、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四)机电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1、机电设备的选型设计是否与生产现场能力匹配。
2、机电设备的布置、维护是否合理,作业地点运输、供排水、供电、压风系统是否合理。
3、采掘工作面各机电设备工种作业及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要求。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签审者负主要责任。
(五)通防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1、通风能力计算和风机安设位置是否合理。
2、灾害应急措施及避灾路线是否合理。
3、一通三防其他内容是否完善、合理。
4、采掘工作面各通防专业相关工种作业及操作规程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要求。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六)安全科(双重预防办公室)对以下内容负责:
1、爆破作业及火工品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2、灾害预防措施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齐全、完善。
3、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布置齐全。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符合要求。
因以上内容不细、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七) 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1、相关地质资料是否详实准确。
2、防治水措施是否具体到位。
3、防治水相关内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合理。
因以上内容不细、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八)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对以下内容负责: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讯系统布置是否齐全、合理。
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讯系统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因以上内容不细、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九)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办公室)
1、劳动组织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定岗定员相关规定。
2、采掘工作面煤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3、应急系统布置是否齐全、合理。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
因以上内容不细、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十)总工程师对规程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审签把关不严造成的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
(十一)矿长对有关文件、法规规定必须审签的规程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造成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重要责任。
(十二)各专职副总工程师对专业业务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有关审签人员,在职能范围内负相应领导管理责任。
第三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第五条 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为依据。
第四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
第七条 掘进施工所需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
(一)所有的掘进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前,必须以已批准的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布置方案等其他专项工程设计作为依据,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
(二)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1、轨道大巷、运输大巷、回风道、井底车场、水仓泵房及硐室。
2、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包括暗斜井)、专用回风道。
3、采区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及切眼。
4、其他根据安排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工程。
(三)下列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措施,不编制作业规程:
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施工范围内未包括的小区域运输巷、联络巷、风道及其他巷道。
(四)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措施:
1、巷道开门口。
2、巷道采用不设支护施工。
3、在受地表水、承压水、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
4、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域掘进巷道。
5、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掘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1、需修改作业规程中有关内容时。
2、掘进过程遇中断层或破碎带等地质构造时。
3、需要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以及改变迎头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
4、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
5、掘进巷道过老空区,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或下部巷道。
6、在倾角大于20°的巷道使用耙装机。
7、采用钻爆法施工的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还要将预透地点在现场用色彩醒目的字样标明。
(六) 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
第八条 采煤范围内所需进行编制的规程、措施:
(一)每个正规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单独编制作业规程。
(二)有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措施。
1、采煤工作面支架、设备的安装或撤出。
2、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末采。
3、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开采三角煤柱、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
5、工作面增加或抽减支架。
(三)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1、需修改作业规程有关内容。
2、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能继续回采,需撤出,另掘切眼搬面。
3、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过空硐、过煤柱、过局部冒落区及托顶开采。
4、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
5、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
6、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垮落。
7、工作面调面。
8、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
9、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
10、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化时。
其他根据安排需要编制措施的工程。
第九条 巷道维修与回撤时所需编制的措施范围:
(一)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进行扩帮、松顶、落底量断面超过1㎡,长度超过10m的巷道扩修。
2、巷道交岔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
3、处理倒棚。
4、回撤巷道。
5、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支护、砌筑水沟等)。
第十条 在“一通三防”方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
2、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
3、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
4、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施工。
5、其他需要制定补充措施的情况。
(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1、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
2、矿井进行反风演习。
3、新开拓水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系统。
4、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
5、独头工作面通风(可以编制在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
6、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
7、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限,温度、风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
9、排放积水,在排出过程中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可能。
10、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
11、处理煤层自燃征兆或出现煤层自燃情况,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消火区。
12、在已注消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
13、在安设绞车的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
14、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和调整风叶角度。
15、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
16、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
17、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三)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
1、砌筑不需开壁、松顶的风门和密闭。
2、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出。
3、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
4、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撤除。
第十一条 在火药管理和装药、爆破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
2、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
3、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
4、低瓦斯矿井采用反向起爆。
5、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爆破。
6、采用爆破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
(二)下列情况可编制通用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
1、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全电阻检查、领取和管理。
2、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提升、运输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措施:
(一)下列情况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1、斜井、矸石山及井下使用滚筒直径1.2m以上绞车提升。
2、斜巷、平巷采用专用人车或矿车运送人员。
3、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作业。
4、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送。
5、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和防跑车安全设施的设置。
6、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
(二)下列情况可以编制通用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
1、55kW及以下小绞车的运送、安全、使用和维修。
2、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
3、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采区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
4、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5、下井材料和设备的运送。
6、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
第十三条 机电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1、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
2、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3、主要通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4、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5、矿井主变压器安装、改造或更换。
6、矿井中央变电所及主要水平变电所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7、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8、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立井筒内的管路、罐道和罐道梁的修理或更换。
2、立井筒内电缆的撤除或修补,其他井巷高压电缆的敷设或撤除。
3、立井井架装备的检修、加固、油漆。
4、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
5、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6、地面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装。
7、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
(三)下列情况可以编制通用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
1、提升绞车、通风机、压风机、水泵、电机车的一般检修。
2、电器设备(包括电机、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
3、200mm以下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4、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
5、矿用变压器的安装。
6、矸石山排矸架的移设、调整和检修。
7、更换天轮、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进行防坠试验。
8、立井井筒内的罐道、罐道梁、管路、电缆、提升容器、天轮、轴承、钢丝绳等日常的检查、注油和维修。
9、利用立井罐笼吊运材料和设备。
10、采煤工区带式输送机的安装、检修和撤除。
(四)发生以下事故时,可以由现场的矿领导、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人共同研究制订应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但现场有领导人员时,领导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
1、矿井突然停电,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发现地面倒杆、断线、电缆头爆炸、电缆击穿、高压接地等需立即抢救处理的事故时。
2、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
3、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
4、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发生水淹事故。
5、发生其他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时。
第十四条 在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一)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二)下列情况都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
2、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
3、在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附近进行采掘工作。
4、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
5、注浆堵水工程。
6、水文勘察工程。
7、疏水降压工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
8、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
9、井下探水区中三线(积水线、警戒线、深水线)位置的确定和探放水施工。
10、探查煤层地质钻孔的施工。
11、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孔的施工。
12、封堵出水钻孔。
(四)矿井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先编制地质说明书。
第十五条 矿井每年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计划中对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以及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的避灾路线和抢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采掘、巷修设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防治水设计由地测科负责,机电运输设计由机电科负责、通防设计由通防科负责,监测、监控设计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规程措施由施工区队编制。
第十七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字迹清楚,文字简练通顺,图、表、文相符,计算依据充分,选取参数合理,技术先进,切合实际,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级有关规定。附图要有标准图签并签字齐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装订整齐、书写整洁。
第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3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先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查。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2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1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报批。一般性措施必须提前3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临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施工。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补写施工措施,时间不能超过一个班,并立即上报审批。
第六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一)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审批流程:
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编制地质说明书 →生产技术科下达施工设计书→工区技术员编写规程并上报职能科室→总工程师组织会审、职能科室、副总对规程分管内容提出意见→技术员根据意见修改规程→会审人员签批→工区组织学习贯彻。
(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必须报矿长批准的:
(一)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二)重大事故处置预案。
(三)综合防尘、隔爆措施及组织管理制度。
(四)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月度水情分析报告。
(五)特殊开采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六)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七)其他应矿长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
根据上述规定,矿负责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除必须矿长批准以外的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批准。总工程师外出期间,委托专人(副总工程师以上)批准。
第七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审批记录簿。对设计、规程、措施审批时,由总工程师召集职能科室科室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以传阅方式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措施及记录簿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报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审批人员必须由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专业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按专业由主管科室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
第二十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措施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若部门负责人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其审批。
第八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设计和其他重要施工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分三班提前1天(作业规程提前3天)向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贯彻传达,所有听取传达的人和传达人都必须在传达记录上签字。听取传达后,不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视为未听传达。作业规程传达后,必须由传达人按工种拟题在施工前对听取传达的人员进行考试。因故未听传达的人员和新添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按上述要求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进行考核,并记录好传达日期。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听取传达并进行补考。凡未听传达和作业规程考核(补考)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工作。
第二十八条 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和其他措施,可由工区技术员或区长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传达,并按做好传达记录,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每次施工前重新进行传达,并做好传达记录。
第二十九条 使用中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设计、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接替施工的单位,后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要求履行传达、签字、考核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矿专业安全人员必须学习所从事专业的规程、措施并签字。
第三十条 为抓好设计、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矿定期(每两个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分管技术人员和工区技术人员对所有在用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全面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规程施工。
第三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完成回采工作后,要对本工作面从安装、回采到回撤结束期间的各项工作(包括事故)进行总结,以利于提高今后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水平;掘进工作面完成掘进工作后,要对本工作面从开门到移交期间的各种工作(包括事故)进行总结,以利于提高今后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地质条件变化汇报制度,工区主管技术员及时将现场地质条件变化情况汇报生产技术科、总工程师,根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存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施工单位要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以及传达、考试、复查、施工总结等记录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及措施分别由编制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分发到有关单位,并建立分发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分别由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通防科、安全科、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办公室)、矿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电子版分别由施工单位、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通防科、安全科、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办公室)使用,另报纸质版两份,供安全科使用和矿档案室存档。
第十节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奖励。
(一)对编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装订整洁、现场落实好的作业规程的编制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二)审批通过的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科学依据,编制合理规范,内容完善正确、符合现场实际、针对性强,能很好的指导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因规程、措施编制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而出现的技术责任事故,按其事故原因的主次,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二)因规程、施措编制不及时而影响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工程施工的,视其影响程度,对负有编制责任的编写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因工作安排不当(《联系书》下达不及时或未安排编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因审批不及时而影响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三)因技术原因造成的无效进尺或返工浪费(巷探除外)的,经分析后,视其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四)对大型贯通测量,因不按规程措施测量或计算,而导致的错误,视其损失程度,对责任者处以100~1000元罚款。
(五)对设计、规程、措施中的批复意见不落实的,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
(六)对设计、规程、措施在传达方面出现的不按规定签字、考试、复查等问题,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300元罚款。对查出的问题,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如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加倍罚款。
(七)安排未参加措施学习的人员直接上岗工作的,视其情节对区长和安排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八)对于无规程、措施强行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若出现事故,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