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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点火作业管理

时间:2024-05-09 来源:新煤网 分享:
为确保井下点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下同)安全,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一步规范井下点火作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井下允许点火作业的范围

井下只有进风井口的主要硐室、井口房内和风量大于20m3/s的主要进风巷中可以进行点火作业,点火作业前后10m范围内必须是非可燃支护,其它区域严禁进行点火作业。

二、审批程序

点火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统一编制的“井下点火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表(以下简称表,见附表4),按照表格要求严格进行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

井下点火作业签批顺序及权限:

1、点火单位提出申请,交通风队和技术部签批。

2、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生产或机电副总经理签批。

3、总工程师签批(只有总工程师外出不在公司内,由安全副总经理签批)。

4、安检部科长签批。

5、调度室主任签批。

申请除施工单位保留一份外,还要送安检部、调度室、通风部门,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瓦斯工或救护队员)携带签批好的申请到现场,按规定检查后签字,点火作业结束后交通风队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至少保留3个月)。

三、点火作业监护的规定

井下进行点火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1、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区(队)副职或以上管技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点火作业,落实各项措施。

2、点火作业时,施工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点火操作者的规范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

3、指派专职瓦斯工或安全员到现场监护通风瓦斯情况和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现场负责人及专职监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认安全无问题后,在各持申请上共同签字,然后方可开始点火作业。没有施工现场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员或专职监护人员没到、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签字前,严禁点火作业。

4、安检部派专人巡视检查点火作业地点,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责任划分

1、签批人员对点火作业负领导责任,清楚点火作业区域的通风、瓦斯、支护等情况,按规定权限进行签批。对点火的必要性及现场的作业环境严格把关,凡发现违规签批或造成事故的,追究签批人员责任。

2、施工单位现场管技人员是点火作业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点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现场落实,保障各项操作、防护符合有关规定,点火完毕后用水再次喷洒现场,与专职监护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并向调度室汇报。

3、点火作业操作者负责检查点火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气瓶和管路的气密性,确保无泄露,按《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4、施工单位操作监护人员负责监护操作者按章操作,防止误操作造成事故。同时,协助现场管技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专职瓦斯工或安全员负责:

(1) 检查点火地点风流、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2)规定的防尘、防火措施在现场是否落实,只有一切符合措施和有关规定时,才可以签字,允许作业。否则,严禁点火。

(3)点火作业完毕后,与施工单位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安检部负责监督检查点火作业的审批和各项措施在施工现场的落实。

7、调度室负责协调点火作业所需的设备、防火设施、灭火器材、施工和监护人员、设备的运输等项工作,负责记录点火前、点火后的现场汇报。

五、其它规定

1、凡是可以运送到井上点火修理的设备、部件,禁止在井下点火作业,要严格控制井下点火次数,随意进行点火作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点火作业工作必须一事一签,不得谎签。必须在申请的时间内进行点火作业。

3、井下使用的氧气瓶及瓶装溶解乙炔的运输和存放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

4、井下点火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技能工种。现场作业必须持有工种考试合格证和经会签批准的点火作业申请单及点火作业安全措施。

5、点火地点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点火作业地点前后10m内,必须清洗煤尘和清除易燃物。点火地点巷道内风流速度超过2m/s时,还要在下方设遮拦火星的设施。立井井筒及井口附近10m范围内的点火作业,必须清除井筒内及井底罐窝内易燃物,清洗井壁及罐窝内等附近煤尘,并在作业地点下方设接溅落火星的设施。罐笼点火作业应在下井口进行。皮带机巷点火作业,必须在作业点下方设接溅落火星的设施。

6、应有可靠的供水管路和充足的消防水源,有专人负责喷水,供水管路的三通阀门间距不大于50m,灭火胶管长度不小于30m,并备有两个以上完好有效的灭火器。

7、井下点火作业火种只准使用火柴,火柴必须由安监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8、点火作业地点附近要有通往调度室的通讯设备。所有点火作业前都必须先请示调度室,点火作业结束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9、基建施工单位在生产矿井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进行点火作业时,严格按照公司点火作业审批、监护等规定进行。

10、点火现场的氧气、乙炔瓶存放间距必须大于7m,并分别距点火火源必须大于10m。井下严禁储存乙炔、氧气瓶,施工完毕后,当班立即升井。

11、地面井口附近20m范围内点火作业执行本规定。地面其它地点点火作业执行地面点火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之外严禁点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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