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按国家爆炸物品销毁制度要求,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返回生产厂家进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爆炸物品。
第二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建立账卡,单独分别存放。
第三条 爆炸物品库管理人员收到报废雷管,必须进行登记交雷管人员姓名,交雷管数,雷管全电阻检查,拾雷管地点等。
第四条 报废的雷管不得长期保存,按一定的周期,有爆炸物品库运送人员交爆炸物品生产厂家,带回生产厂家进行销毁。
第五条 所有经检验不合格的爆炸物品都必须进行报废,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爆炸物品。
第六条 爆炸物品库运送人员交爆炸物品给生产厂家时,一定要交清报废雷管数目,并由爆炸物品生产厂家押送人员签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