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增强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明确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生产辅助工区每班的带班副区长为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二条 班(组)长协助带班副区长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每班和每个作业地点(2人及以上共同作业的零星地点)必须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的安全工作。被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所有工区(或班组)在安排两人及以上人员在同一地点作业时,必须同时明确指定一人对该工作地点的安全工作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安全负责人的安排。被指定的安全负责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五条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二)组织落实本作业地点的生产计划。
(三)负责作业规程、措施的落实,严格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保证作业范围内的工程质量。
(四)负责排查、治理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未得到彻底排除前不得从事与隐患治理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在作业现场因管理不到位或者责任心不强而出现“三违”或事故的,将对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每班或每个作业地点被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工区安全记录上“安全负责人”一栏中签字,当日工作结束后,安全负责人必须向工区值班领导汇报安全工作。否则,每漏签、漏报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