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各岗位重要的人员。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严格管理,稳定特种作业人员队伍,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凡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职工,必须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方可外出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员不准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由工区根据各工作岗位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并由培训中心按计划安排外出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劳资科备案,培训中心建立详细的培训和持证档案,工区按本单位工作需要建立其培训持证档案。
第五条 为保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稳定,保障安全生产,减少重复培训。凡由矿统一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无矿长特批不准随意变动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如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从事本岗位作业,应由本人向工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在工区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劳资科、安全科、培训中心、工区等统一研究,报分管矿长同意后可调整其工种。
第七条 因矿井实际生产需要,对部分特种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充实、增加、调整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区队、劳资科、培训中心进行统一研究调整变动。
第八条 外出参加特种作业岗位培训的人员,凡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除参加培训单位的补考外,记“三违”一次,罚款1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取消本岗位工种操作资格,从本人工资中全额扣除矿交培训费用。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不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注重加强学习,不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在作业过程中多次出现“三违”,或出现严重“三违”现象,不能适应本岗位工种需要,由矿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调离原工种岗位,转为普通作业岗位。
第十条 凡参加特种作业初训的人员,除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外,还必须具有一年以上井下现场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作业,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遵守矿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工作中尽职尽责,积极诚实,热爱学习,具有上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