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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队管理干部值班制度

时间:2022-06-12 来源:煤视界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规范工区干部值班管理及井下工作时间,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促进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区队管理干部值班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参与区队值班人员。

(一)各采掘工区、通巷工区运输工区机电工区充填站、排矸站:区长、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管技术员。

(二)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第二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各工区值班人员负责组织班前会和班后会,值班期间必须下井,全面负责本工区当日安全生产的指挥和协调工作,对本单位当日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二)掌握本工区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跟班副区长或班组长组织人员迅速处理,必要时亲临现场指挥,并向矿值班人员汇报,以保证正常生产。

(三)综合分析当日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安排好第二天生产任务及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要主持好班前会,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四)对矿领导布置的任务要及时安排,认真落实,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值班时间内发生事故,积极担负起事故抢救的临时指挥工作。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本值班日未办及待办的事宜要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第三条  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值班人员每天早8时前必须到调度机台签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须向调度室请假,并安排同等人员代替,发现空岗、脱岗一次罚款50元。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根据当日井下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干部入井,早、中、夜三班都必须有干部下井,特殊情况须向生产副矿长请假。

(四)区(队)长、书记(副书记)、主管技术员入井后井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井下工作时间达不到规定者,取消当日井下考勤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五)区(队)干部值班后须在矿休息,因特殊情况确需离矿者,区(队)长、书记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主管技术员由工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否则,每次罚100元,并在全矿通报批评。

(六)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七)各工区应提前排出值班表。否则,罚区长、书记各100元。

第四条  本制度由矿调度值班人员监督落实。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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