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安监员的工作积极性,及时吸纳优秀人才,培养高素质的安监队伍,对跟班安监员实行淘汰调离制度。
第二条 实行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三条 对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每半年总结一次,平均月总分低于80分者,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条 安监员必须坚持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及业务知识学习,按时参加科内各类学习活动及会议,每缺一次扣3分,迟到一次扣1分。
第五条 在矿及科内组织的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中,得分及排名达不到要求者,每次酌情扣3—8分。成绩较好者,加1—3分。
第六条 认真遵守矿规矿纪及科内规定,违反一次,视情节轻重,扣1—5分,连续三个月遵规守纪较好者,加3—6分。
第七条 现场管理:
(一)不现场交接班,扣3分/次。
(二)睡岗,扣10分/次。
(三)对违章行为,监督制止、处罚不力,扣2分/次。
(四)工作不认真,应该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而未发现者,扣2分/次。
(五)所包头、面当班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标准要求者,扣2分/次。
(六)被矿领导点名批评者,扣1—3分/次。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擅自离开工作面者,扣2—5分/次。
(八)不论何种原因,井下打架者,扣2—5分/次。
第八条 所包头、面当月出现轻伤,扣5分/人;出现重伤扣15分/人;出现死亡,扣30分/人,同时接受矿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所包头、面连续三个月无轻伤、无事故者,加3—6分/人。
第十条 科内半年度绩效考核总结评比后三名者,但月平均总分在80分以上者分别扣7分、5分、3分;前三名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半年度绩效考核总结评比,位于后三名者,扣20分/人;调离工作岗位;位于前三名者,加10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