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通巷道必须遵守的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进行处理。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2、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放炮透水等事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部组织会审,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同采区、不同水平与老巷及采空区的贯通、掘进巷道与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技术部必须填写贯通通知单,向总工程师报告并下发通风队、安检部、调度室和生产单位。巷道贯通通知单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老巷,采空区、矿压等情况。
4、生产单位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部、通风队、安检部和调度室等部门通报情况,贯通时生产单位要派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盯岗。
5、通风队在贯通前要做好正常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应包括:
(1)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队要派主管通风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6、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可视贯通性质的不同予以区别。
(1)采区内的上下巷道贯通、开切眼贯通,应有生产单位现场盯岗干部和通风队(班)长指挥,安全监察员现场监督。
(2)工作面内小阶段掘进、掘立眼、掘爆破煤门等贯通,风流系统和风量变化不大时,可以由生产单位的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
(3)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总进风巷道与总回风巷道以及透老巷、透采空区的贯通,生产单位和通风队都要派副队长以上干部盯岗,安检部派安全监察员监督,总工程师派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工作。
7、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或专人警戒,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工作坚持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8、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9、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要按规定处理破碎顶板,防止冒顶事故,贯通有积水或老巷的巷道时,要提前排干积水和处理好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