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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时间:2022-06-06 来源:煤视界 分享: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领导对我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带班下井作业的范围

  1、带班下井矿领导包括: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纪委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负责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格证》,方能带班下井。

  2、采煤、掘进、通巷和运输工区的带班下井作业人员为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

  二、下井及带班次数

  1、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3次。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5次。

  2、采掘、辅助工区区长、支部书记、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9次,中、夜班下井次数分别不少于4次;副区长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21次。

  3、职能科室正、副科长(主任)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中、夜班下井次数分别不少于4次,值班期间中、夜班下半班下井分别不得少于3次;职能科室一般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

  4、职能科室正、副科长(主任)及采掘、辅助工区区长、支部书记、技术员每周周六、周日下井不得少于1次。

  三、带班下井的要求

  1、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每月底前制定出下一个月领导带班下井时间表、工作计划,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时间表、工作计划的安排。带班期间如有个别领导需要调班、请假、外出、培训等,必须提前与其他同等级别带班人员协商替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2、矿领导带班上、下井时间按“三八”制班次运行,早班8:00至15:00,中班15:00至23:00,夜班23:00至8:00,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并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生产辅助区队带班下井人员必须与当班工人同下同上,必须井下现场交接班。

  3、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要为需要下井的集团公司领导配备专门的人员定位卡,定期检查其完好性。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建立集团公司领导下井原始台账与记录,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4、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提前3天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关于我矿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揭露煤层、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的情况,并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到矿井下现场指导情况进行信息登记。

  四、带班下井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巡视,对重点工程、特殊施工、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安全风险等实施现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监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程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带班下井领导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4、带班矿领导发现问题或隐患时,能当场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当班解决不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形成闭合式管理。

  5、带班下井矿领导利用带班时间,应尽可能覆盖检查所有采掘头、面及其他重要地点,及时指挥处置井下安全生产出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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