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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时间:2022-06-06 来源:煤视界 分享: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矿职工必须遵守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必须遵守矿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风险不管控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规程不明确不生产、环境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上做到:工作突出“实”和“诚”,脚踏实地,诚实守信,深入现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上突出“严”和“细”,严管理,细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实效”的安全教育理念,坚持安全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

第五条  依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严格责任追究。

第六条  职工对管理人员处罚有异议的,可向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确实存在处罚不当的,矿将及时进行更正,对职工减轻或免于处罚;对确因打击报复的处罚,矿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于200-500元的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一条  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责任制及有关规定年底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  对于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及防止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党群办公室和安全科审查,报矿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  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矿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管理有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竞赛、技术练兵比武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以活动文件和矿党政领导班子研究意见为准。

第六条  其他安全生产奖励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惩罚及责任追究

第一条  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  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将处罚分为三类(具体标准以单行本印发):记严重“三违”、记一般“三违”及安全处罚。严重“三违”罚款500-2000元,一般“三违”罚款200-1000元,安全处罚100-200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罚,超出本规定加罚的须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一)月度内,职工发生安全处罚一次,扣除安全绩效工资1%,根据被处罚次数依次累加。

(二)月度内,职工发生记“三违”一次,扣除安全绩效工资10%,根据被处罚次数依次累加。

(三)发生记严重“三违”一次,扣除本人当月全部安全绩效工资,待岗学习,取消一切安全奖励和评优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年内出现严重“三违”二次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二)“三违”人员不接受批评教育,无理取闹,酗酒闹事,打架骂人,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给予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三)上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辱骂、殴打干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陷害报复,给予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四)对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是一般职工的,给予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是管理人员的,给予停职检查、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五)主、副绞司机因玩忽职守造成矿车和大型物料坠井等事故,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六)盗剥电缆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及与上级规定有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机关后勤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后果,参照井下处罚意见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列三违处罚标准,指在现场发现并能立即界定处罚标准的违章行为,对于当场不能界定或者造成后果的由矿组织分析,并给出处理意见,处罚标准不受本制度约束,但需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四章  上级检查查出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上级检查指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和集团公司组织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安全检查。不包括集团公司盯守、夜查等非常规检查及交流学习等特殊检查形式。

第二条  上级检查结束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问题分析会议,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指定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限,研究处罚意见。

第三条  通过召开分析会议,对问题原因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上级检查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

(二)上级检查标准有明确要求,矿井正在组织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造成暂未整改完成的。

(三)上级检查标准有明确要求,因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责任单位负责人履职或监督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三违”行为。

第四条  根据问题原因分析,结合查出问题对矿井造成的影响程度,处罚意见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因理解存在偏差,且未对矿井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不予处罚。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整改完成的,由矿研究整改方案,责任单位加快整改进度,不予处罚。

(三)因责任单位责任人或负责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工区分管责任人罚款200元,工区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科室分管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罚款200元。

(四)对检查情况总体较差,引起不好影响的对分管领导进行处罚。

(五)上级检查问题对矿井造成恶劣影响(指受到批评、通报、罚款、责令停产等行政处罚)的和同样或同类问题重复出现整改不力的,根据形成原因和影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点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意见由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安全科是具体办理安全处罚手续的执行部门,有权按本规定对全体职工实施处罚。

第二条  矿级领导干部有权按本规定直接通知安全科办理处罚手续。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以上人员)对“三违”人员拿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落实到人,凡落实不到人的,罚款由检查人承担。

第四条  全矿干部职工都是本规定的监督人,也是被监督者,对于发现的“三违”现象都有权向安全科汇报,由安全科统一核实登记办理处罚手续。

第五条  井口检身工、井口把钩工、电机车司机、人行车跟车工负责维持上下井口秩序和人行车乘车秩序,有权对违章人员按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各级各种检查、验收查出的问题,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认真落实整改,若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按照矿《安全管理处罚申诉及仲裁制度》进行申述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处罚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未尽事宜,由矿统一研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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