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按照“统一管理、相互协作、区域划分”的原则对信息化设备及线缆实行分段划片管理,即:“谁使用、谁维护”。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分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系统、煤矿安全综合自动化系统、煤矿安全信息管理,按专业分为地测防治水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一通三防”管理系统、生产调度管理系统、生产技术管理系统、机电管理系统。
第三条 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健全各类信息化设备管理台账、故障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信息日报表、标校记录等各项记录。
第四条 所有信息化设备安装均由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负责指导,相关单位进行配合,待调试运行正常后,由相关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全矿井上下各信息系统主要通讯线路及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辅助线路及设备由各使用工区协助监控中心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将不定期对各个区域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使用及其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相关区队进行隐患整改,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在信息化建设中新设备的安装或其它大型工程的改造及调试工作,由监控中心统一指挥,涉及到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涉及到各单位负责管理的信息化设备由本单位指定负责人进行管理,要指派专人进行维护,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及维护措施。
第九条 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及各使用工区必须每天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信息化设备及缆线进行检查维护,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上报监控中心并进行处理,在排除故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制订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在维护自己区域范围内的设备和线缆时,必须查明线路、找准故障原因,严禁私改线路对其它单位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 各相关区队应按照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的传感器标校制度,定期更换相关传感器。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设备必须按照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进行管理,各处线缆悬挂符合标准、干净整洁,定期要进行防尘处理;对所属区域内的废旧设备和缆线应及时回收。
第十三条 在各单位区域范围内出现的信息通讯中断,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或相关科室已通知整改但未在8小时之内整改完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区域范围内设备及缆线出现失爆的,由机电科按失爆考核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处的通讯设备或监控设备因非人为因素不能正常工作时,各单位必须及时到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交旧领新,否则扣区队政绩分1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特殊作业环境(如漏水、顶板掉煤)中对监控设备或通讯设备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扣责任单位政绩分1分。
第十七条 井下采掘及辅助工区信息设备需要交接的,并要相互写出书面交接证明由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存档保存,对不回收及设备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八条 因矿压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要及时向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并进行损坏设备的记录备案,对不汇报造成安全监测监控失效和出现安全隐患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 各相关区队需要临时敷设线路和增加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需先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负责施工指导,后期维护均由相关申请单位全权负责,通防科(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只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回收各自区域内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时,必须按照监控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回收,对不回收或者设备损坏严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按设备材料费用的双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