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队、班组民主管理及班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区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实行区队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区队工会委员会是区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职工大会)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区队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四)区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条 区队职代会会议制度。
(一)结合我矿实际,区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可以采取职工大会的形式,由全体职工直接参加。
(二)区队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与矿职代会任期相同。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三)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制度。
(四)区队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立安全生产、提案审查、组织评议、生活福利、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这些专门小组可与车间工会各专门小组合并,各专门小组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职责范围,并经常开展活动。
(五)区队职代会联席会会议制度。区队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区队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六)请示报告制度。在职代会召开前,区队工会在向党支部请示的同时,应在召开职代会前7天向矿工会请示报告,得到矿工会的批复后,方可召开。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及资料向矿工会报告。
(七)区队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选举结果报矿工会批复。
第三条 区队职代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生产计划、经济责任方案等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本区队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罚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民主评议、监督区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区务公开中需在职代会(职工大会)中公开的内容。
(五)职工大会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同。
(六)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区队职工代表。
(一)凡区队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的人数占职工总数的10%—20%,职工代表以班组为单位,按照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个班组至少应有一名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女职工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中的工人数,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70%。
(四)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班组民主管理。
(一)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全员民主管理会,由工会小组长主持,班组全体成员参加,必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
(二)工会小组长由班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各单位根据情况,可设政治宣传员、质量检查员、经济核算员、材料工具员等。
(三)班组要贯彻落实矿和车间职代会决议。
第六条 班组全员民管会的职责。
(一)讨论审议班组生产任务和作业计划。
(二)讨论制定本班组贯彻规章制度的措施意见。
(三)讨论通过班组成员的奖金分配办法。
(四)讨论通过班务公开的有关事项。
(五)班组全员民管会要有本班组全体职工五分之四以上职工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方能生效。
(六)班组民主管理的形式除全员民管会外,还有工会小组学习会、工会小组民主生活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