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落实工作纪律,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条 跟班副区长、班组长及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交接班的,严肃处理;其他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第三条 交接班前,交班班长必须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四不走”,即:存在隐患不走、隐患处理不彻底不走、没有给下班交待清楚不走、施工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走。
第四条 交班班长负责组织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以下问题必须由交班班长在现场向接班班长交代清楚,防止问题不明、措施不当而危及安全生产:
(一)上级领导及有关科室的指示;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未完成的主要工作;
(三)没有整改的重大隐患;
(四)现场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五条 交接班中,交接双方班长必须认真检查、验收现场安全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班长应当上报跟班队长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