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日常安全警示教育一般采用讲授法、视频学习法、宣传法等方式进行,主要在警示教育日、班前会、每旬一案、周五学习等时间进行学习。
第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的部署以及矿总体安排,由安全科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不定期组织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教育学习。
第三条 安全警示教育主要包括国内、省、市、县发生的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及其他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安全警示教育每次学习学时一般不低于1个学时,学习内容较多时以安全警示教育内容要求为准。
第五条 每旬一案的学习内容有各工区根据本工区实际情况,选择有教育意义和指导意义的学习内容。针对性安全警示教育学习由安全科下发学习资料,各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并对培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安全科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矿各单位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参加相关学习的个人处罚100元/次,对组织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