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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08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特殊环境或条件下危险性较高的作业项目审批和管理,控制危险因素,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生产单位危险作业的管理、审批和安全防护要求。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当生产任务或作业环境特殊执行一般性的作业程序时,安全可靠性差,易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下列作业被列为危险作业范围:

1. 动火作业;

2. 盲板抽堵作业;

3. 有限空间作业;

4. 高空作业;

5. 大型吊装作业;

6. 动土作业;

7. 临时用电作业;

8. 爆破危险作业;

9. 涉气操作;

10. 检修维修等其他危险性极高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类危险作业规划、安全监督管理和稽核职责划分如下:

1.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动火作业、盲板抽堵作业。

2.机电科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检修维修。

3.安全科负责爆破危险作业。

4.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动土作业。

5.通防科负责涉气操作。

第五条 各区队负责本单位所属生产工艺设备异常操作类危险作业规划管理。基建工程项目和生产交叉的危险作业,由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负责审批管理。

第六条 矿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单位的危险作业签发,相应职能科室负责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涉及跨单位的危险作业,应由涉及单位的科长及以上领导共同签发。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我矿对各类危险作业管理实行工作许可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八条 危险作业审批

1.我矿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各区队应依照主管部门具体分级原则完善本单位危险作业项目的辨识、审批、监护、管理。

2.危险作业前,作业执行单位(承包部门)须按要求编制作业方案、办理相应危险作业审批单,作业项目、作业区域、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作业执行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后,将《危险作业审批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送至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安全监管部门对作业项目进行辨识与审批,审批合格后报送至矿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分管领导批复后,作业单位方可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4.危险作业不宜安排在夜晚进行,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危险作业项目;

5.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其区队负责人确认,有作业禁忌症、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第九条 危险作业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作业负责人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没有正式作业指令或对作业指挥意图判断不清的危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2.作业开始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工机具、设备、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正确使用、安全可靠;作业前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对所用工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4.危险作业须设定专门监护人,对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与交流,对异常情况发出警告;监护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危险作业监护无关的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时,监护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因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被停止的作业应通知该危险作业签发人及直接负责的科室负责人。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危险作业审批部门、作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6.涉及不同工种的人在同一场地内交叉作业的,各作业负责人应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上共同签字,并依据作业危险因素采取安全措施,做到“三不伤害”。

7.危险作业中途停止再次开始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8.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安全设施,对参与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清点和确认。

第十条 危险作业审批单管理

1.当作业现场出现险情,人员紧急撤离后,再次进入作业现场前,《危险作业审批单》应重新审批。

2.《危险作业审批单》应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更换作业项目或转移作业地点。

3.在危险作业审批单有效期内,若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等发生变动的,必须进行工作措施和职责交接,并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上注明。

4.危险作业完毕后,相关《危险作业审批单》应妥善保管,由监管单位负责存档以便备查,保存期限为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惩罚形式及依据

1.危险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按严重“三违”处理。

2.作业措施不完善且存明显漏洞,对作业许可人按违章考核。

3.作业人员未按批准措施执行的,若为关键措施按严重“三违”考核,非关键措施按照一般“三违”考核。

4. 因责任履行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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