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出入井人员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井人员检查
第二条 凡升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排队候等候入罐,未经许可不得提前进入井口房。
第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及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入井。
第五条 运输工区指定井口检身人员,检身人员需佩戴带有“井口安检”标志的安全帽及袖标。检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出现空岗、脱岗或者漏检现象。
第六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配备检测仪器,定期对检测仪器进行效验,确保检测仪器灵敏可靠。
第七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排队,严禁拥挤。井口检身人员使用检测仪器(金属探测仪)对升、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同时使用酒精检测仪器对入井人员进行逐一酒精含量测定,凡携带严禁入井物品人员及饮酒的人员严禁入井。
第八条 所有入井人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工作服必须有反光标志,严禁酒后下井。
第九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条 所有工具及物料一律装入矿车内,单独入井,严禁随身携带入井。
第十一条 每罐不得超过12人,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把钩工的指挥,严禁将头或手臂伸出罐外,严禁在罐内大声喧哗或嬉闹。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入井前必须在调度机台签到,调度室集控人员利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考勤,升井后必须填写信息卡。
第三章 升、入井人员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全矿升、入井人员的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工作,矿灯房、通防科自救器发放室、安全科信息站、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协助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做好升、入井人员的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XX煤矿入井人员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调度室集控操作员员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考勤登记,按单位对当班入井人员进行登记、清点和统计,包括各单位下井人数、人员姓名,并将清点、统计后的入井人数按单位向调度机台值班调度员进行报告,值班调度员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 调度室集控操作员每班不少于2次利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进行核对井下人数,确保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人员数量与工区入井登记表人员数量及人员名单一致,出现不一致情况时,调度室集控操作员采取措施查明原因,看是否有未登记入井人员或人员定位卡损坏人员,并及时与相关人员或相关人员所在区队进行联系,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参加本单位的班前会,进行单位考勤登记,各工区跟班带班人员下井前到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登记本单位当班入井人数,在收工升井前和升井后必须清点本班人员数量,确保入井人数与升井人数一致。
第十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升、入井,升井后立即将矿灯、自救器交回矿灯房。因故不能按时升井的必须由本单位带班人员或负责人向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机台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矿灯房必须每班核对矿灯、自救器发放与回收的数量是否一致,如有超过升井时间仍未交回矿灯、自救器的,必须及时向调度机台值班人员汇报,调度机台值班人员要立即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并将处理结果在升入井人员记录本上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所有入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人员定位卡,一经发现,按“三违”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井下各工作地点接到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通知或遇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撤人时,相关单位值班人员和当班跟班带班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迅速撤出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并认真清点本单位人员,及时将人员撤离和清点情况向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升、入井人员或不认真清点升、入井人员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