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为了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不断提高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各科室、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总工程师必须亲自抓此项工作,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使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办法走上规程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试生产或掘进前10天前编制审批完毕、以便及时贯彻到每名职工;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强制放顶、收尾、回撤、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煤柱、过冒顶区、过钻孔、过陷落柱等,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掘进工作面过采空区、老巷、断层、破碎带和岩性突变地带等应有针对性措施,加强支护。
机电设备、特殊工种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单项工程和临时性工作及特殊作业环节施工作业时都必须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依据审批的“采区设计”和“地质报告书”,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各工种定额、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及行业上级和公司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第五条 作业规程必须按照现场调研、危险源辨识、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规程复查、修订补充等十一个环节进行操作。
第六条 操作规程必须按照危险源辨识、编制、审批、学习贯彻、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等环节进行实施。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作业规程编制同等要求管理,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现场调研、危险源辨识、编制、审批、学习贯彻、现场实施等六个环节进行实施。
第七条 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一律实行会审制,预防重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在会审前发至审批人员手中预先审阅。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等参加。会审意见补充修改后,参审人员签字批准。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第八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具体,措辞严密,条理分明,语言精练,齐全详实。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图文清晰。
第九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原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复印报技术科、安全科备案。
第十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负责本区(队)全体干部及所在队的全体作业人员的学习贯彻,矿安全科负责向安监人员进行学习贯彻,学习时要建立签名登记簿,记录学习的内容、时间、人员和地点,凡因轮休请假等原因没有参加工作学习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补课考试合格后再下井作业,新参加和中途参加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学习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发放都要建簿登记,学习、贯彻、考试都要做好详细记录,考试成绩必须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贯彻后,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矿各职能科室负责监督实施,作业时违反规程作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至少每两个月组织人员对采煤作业规程及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复审,且有复审意见;矿总工程师至少每两个月组织人员对掘进作业规程及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设计、工艺、支护参数、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
第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范围:
(一)回采工作面;
(二)掘进(开拓)工作面;
(三)其它施工需要的。
第二条 所有正规工作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回收三角煤及煤柱等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可按“正规作业”组织编制。
第三条 矿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井年度衔接安排或生产作业计划,应于工作面投产(或开工)前规定时限内提供该作业面的“地质说明书”交生产业务科室和施工队。地质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有:1:1000的平面图,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顶底板岩性柱状描述,煤层要素说明,地质构造、水文、瓦斯、开采范围和含量情况以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关系等。由业务部门提供本采区或相邻区域矿压观测及矿区地质资料。施工队技术员应根据以上所提供的施工编制依据尽快编写作业规程。
第四条 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包括:工作面地质情况、风险辨识管控情况、工作面巷道布置、顶板管理、施工工艺、设备配置及布置方式、生产系统情况、工作面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与避灾路线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
第五条 施工单位编制规程前,首先应对新工作面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具体指标要求,会同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区(队)长,技术人员和施工队组以及有经验的老工人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作业规程的初稿提出以后,由区(队)长初审盖章后交生产业务科室,然后由生产业务科室报请矿总工程师,会同生产矿长(或机电矿长、通风矿长)召集有关单位(技术、地质、运输、安全、机电、通风)参加会审,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经区(队)技术员修改补充后,有关部门在文本上签字定稿,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必须打印,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
第七条 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在回采和掘进作业过程中,遇地质情况变化,如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以及遇采空区和老巷等特殊地段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修订作业规程,经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继续施工。
第八条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并送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批,总工程师应于投产(或开工)前三天将批准的“作业规程”下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九条 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时,业务科室应及时会同施工队进行现场调研,由施工队提出修改补充措施,并履行与作业规程相同的审批手续。批准后的修改补充措施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后再执行。修改补充措施应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严禁边报批边施工。
第十条 洒水灭尘(包括老塘洒水)应作为一道工序纳入作业规程,综采放顶煤的放煤口灭尘方法,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综采放顶煤,其放煤步距、放煤顺序、放煤方式、端头管理办法、计量手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提出。
第十二条 开拓、掘进使用锚杆支护技术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采掘(开)工作面应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新技术,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经验,努力提高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三下采煤及其它新的采煤方法的试验:开拓掘进新上的机械化施工方案及采用新的支护材料与工艺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的方案设计编制作业规程,有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签字批准实施,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
第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范围:
(一)处理采掘工作面的冒顶事故;
(二)处理井下煤仓膨仓、溜煤眼堵塞及巷道贯通施工作业;
(三)巷道维修和加固,以及支护材料的回收工作;
(四)采掘工作面处理瓦斯积聚及瓦斯排放;
(五)采掘工作面卧底、刷帮、挑顶作业及工作面临时增加放炮作业时;
(六)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压架以及更换拆修支架顶梁、立柱等大件作业时;
(七)采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遇地质条件变化,如断层、褶曲、陷落柱等,或遇采空区、空巷、穿越应力集中区、冲刷带以及特殊情况上下分层留顶煤、下分层留底煤作业时;
(八)矿井反风演习、抢险救灾演习;
(九)采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和井下变电所停电恢复生产时;
(十)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
(十一)必须带电搬迁机电设备,井下更换整体大型设备作业;
(十二)在井下大型、重型设备解体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处理运输过程中大型、重型设备落道作业时;
(十三)启封火区、瓦斯积聚区、老塘积水和被淹井巷排水处理等作业;
(十四)“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井下瓦斯抽放系统的作业;
(十五)矿井主要扇风机因检修、停电及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
(十六)在井上下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科学实验工作时;
(十七)地面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作业,如重物的起吊、运输、安装, 储装运系统的工程及设施施工;
(十八)其它根据矿井生产情况,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要制定的。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分为重大项目的和一般性的,采用分类管理。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特定场所作业的,而且频繁发生、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项措施,以及技术要求高、危险程度高、施工难度大的针对性措施。如矿井局部无计划停风、停电,运输大型设备,更换易损坏设备作业等。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 主管业务部门编制预防重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前,应首先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相关施工队充分交换意见,确定技术要求,编制完成后报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四条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必须由相关业务科室、施工队长、技术员、有经验的工人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概述,施工方法,安全作业措施,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 火区的恢复生产、旧采区复采、矿井停产和复产,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师审查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矿业公司业务部室会审后报公司总工师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临时施工、修巷、突发性故障处理、支护变更、工艺更新技术应用等项目,必须由矿各专业业务科室安排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已了解和探明的特殊地质构造地段,如断层、岩溶、陷落柱、采空区、老塘积水等情况,在采掘过程中,生产科必须及时掌握进度,提前安排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探明的进行先探,严禁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作业。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中发现有不适合现场具体情况的地方,可由执行人员研究后提出临时整改意见,报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
第一条 操作规程编制范围:
(一)井上下所有生产在用机电设备;
(二)井上下特殊工种(机电设备司机除外);
第二条 全矿通风设备操作规程由矿机电部门统一负责编制,操作规程应根据机电配置计划及工作计划提前一个月编制完成。
第三条 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编制的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性能说明书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第四条 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由矿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编制,应根据现场作业工种的技术要求高低、操作难易程度、工序复杂与否、职工整体素质和操作熟练程度等确定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五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明确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及要领,说明作业要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六条 对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在执行中发现有不够适合具体情况而需要补充修改时,施工队提出意见,主管业务科室修订报矿总工师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大型机电设备操作规程除打印发放贯彻外,还应在机房峒室悬挂张贴。
第八条 操作规程应每隔三至六个月定期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建立培训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要各负其责。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要对编制质量、贯彻学习负责;业务科室要对编制、审批、贯彻学习、复查制度执行情况负管理责任;各业务参审人员要对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齐全、技术先进、现场操作合理、审批程序规范等方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组织编制、审批、以及复查负领导责任;业务分管矿长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现场执行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矿应定期对全矿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整改。
第三条 凡是没有提供地质报告书就编制规程、措施的、施工前对职工不能贯彻规程、措施就施工的,审批手续不完善就施工的,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追究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在单位及部门在执行本管理办法时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措施和编制、审批好的正规采掘作业规程各矿要有专门的机构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