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的专利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发明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矿原有科技创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条 矿鼓励和支持职工进行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和申报服务。
第三条 专利工作由矿长统一领导,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科负责日常工作,统一协调专利工作的开展事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协调办理矿专利申报事宜,管理矿所有的专利权;
(三)办理对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四)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在现场的推广及应用。
第四条 执行矿委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矿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矿,专利权人应为“XX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个人可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且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五条 在矿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将专利申请材料提交到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七条 专利权人为“XX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的专利,矿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参加矿内科技创新奖励评比活动。
(二)专利在矿内实施后,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专项奖励。
(三)申报专利所发生的法定费用,矿给予全额报销。
(四)对专利或专利申请,矿负责缴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第八条 明确专利权人为矿职工本人的专利,矿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参加矿内科技创新奖励评比活动。
(二)矿与专利权人约定后在矿内实施,根据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专项奖励。
第九条 专利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时间分别为6月和12月。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在当月月初向生产技术科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并附专利证书、身份证和专利简介等材料。
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矿研究批准。
第十条 对明确专利权人为“XX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的专利和专利申请,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必须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