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二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矿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三条 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行对本班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合理安排劳动组织、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四条 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职工的违章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依据企业规定进行处罚。
(二)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有权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班组长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矿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班组长应尽以下义务:
(一)有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的义务。
(二)有安排师带徒、技术交底和同职工谈心的义务。
(三)有遇到突发事故第一时间组织职工应急避险、开展自救互救的义务。
(四)有对上级管理部门、安监部门、业务科室和班组工会小组群众安全监督员指出的班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的义务。
(五)有维护班组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五条 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六条 矿建立班组长考核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款建立班组长激励机制,定期开展A级班组和红旗班组等班组建设创先争优活动,每年组织金银牌班组和金银牌班组长评选,对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及班组长给予表彰奖励。在组织职工休(疗)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时,优先选派优秀班组长参加。优先选送优秀班组和班组长参见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优秀班组、班组长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