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法律规定,防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与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爆炸物品在运输、装卸、储存、发放、使用、清退过程中丢失现象的处理。
第二条爆炸物品在地面运输过程中由押运员负责安全管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爆炸物品被盗与流失。
第三条爆炸物品在运抵装卸地点后由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周围安全监督装卸工作,在装卸爆炸物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
第四条装卸工作结束后,由押运员负责联系运输单位搞好配合工作并同时负责井下爆炸物品运输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闲杂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第五条爆炸物品运输到井下火药库后,由押运员负责将爆炸物品安全运输到火药库硐室内,将爆炸物品性质、数量要于库管员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撤离火药库。库管员将库房落锁。
第六条库管员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期间严格落实双上岗制度互相监督。
第七条库管员在发放爆炸物品时要对爆破员身份进行核对,凭证发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数量要与爆破员填写的《爆炸物品领用单》一致,以防他人冒领、多领。
第八条爆破员领用爆炸物品后放入火药箱内加锁保护并立即押运至临时存放地点,在途中不准逗留。到达临时存放地点后由班组长、安监员实行监护。在放炮过程中严格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九条爆炮结束后,由爆破员核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对出现的瞎炮进行清理。爆炸物品使用和剩余数量要与领用数量一致后,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和报废爆炸物品一同交往火药库,并填写好清退记录,爆破员与库管员进行交接。
第十条安全员对爆破作业现场领用、装药、联网、警戒、起爆、爆后安全检查、盲炮处理、退库等爆破作业全环节全过程音视频监控防丢失措施。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如发生被盗与流失,责任人要立即汇报保卫科及上级相关部门。如果因责任人防范措施不到位、工作疏忽造成爆炸物品被盗与流失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