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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与使用的特别规定

时间:2022-06-17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条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由带班副区长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带班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责任人爆破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监督单位安全科、通防科。违反规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对监督单位正副科长各罚款500元;对责任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带班副区长各罚款1000元。

第二条  采掘作业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放炮签字制度。责任人当班班组长、带班副区长、跟班安监员。不执行放炮签字制度或一次签字多次放炮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1000元。

第三条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手续不完备一律不予发放,发放做到账、物相符。责任人爆炸物品库库管员,监督单位安全科。账、物不符或不按规定发放,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监督单位正副科长各罚款1000元。

第四条  爆破员领取雷管后,跟班安监员、带班副区长必须现场清点雷管数量;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所在采掘工作面的炮眼进行清查核实;下班前必须对当班使用的雷管进行清点核实,并出据当班使用雷管数量的书面证明,跟班安监员、带班副区长签字后,爆破员凭书面证明到爆炸物品库办理退库手续;爆炸物品库库管员凭签字证明办理退库手续,无书面签字证明,不予办理并及时汇报安全科。违反规定,发现一次,对跟班安监员、带班副区长各罚款1000元;爆破员伪造证明,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库管员无签字证明办理退库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调离岗位。

第五条  运输工区必须确保吸铁器正常使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带班副区长各罚款2000元,对监督单位机电科正副科长各罚款1000元。井下吸铁器吸出的雷管必须当班上交井下爆炸物品库,地面吸铁器吸出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安全科,严禁私自存放和携带升井。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皮带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带班副区长各罚款2000元。私自存放或携带雷管升井的,每发现一发,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运输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带班副区长各罚款3000元。

第六条  运输工区副井口上下把钩工必须严格执行检身制度,使用好金属探测仪,并有交接班记录。对携带爆炸物品升井未发现或发现未制止的,发现一次,对运输工区副井口上下当班所有把钩工各降一级工资,各罚款1000元,对运输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带班副区长各罚款2000元;发现两次,对运输工区副井口上下当班所有把钩工各罚款3000元,并开除矿籍,对运输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带班副区长各罚款3000元。运输工区副井口上下当班把钩工工作认真负责,发现私自携带爆炸物品升井并制止的,对运输工区区长、书记、技术员、带班副区长及副井口上下当班所有把钩工每人奖励3000元。对私自携带爆炸物品升井者,矿将进行分析通报,并从严从重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大门出入检查制度,使用好金属探测仪,对出大门人员随身携带物品认真进行检查。因后勤服务中心检查不力,造成爆炸物品出矿流入社会的,对携带爆炸物品者矿将进行分析通报,并从严从重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对携带爆炸物品者所在单位区长、书记、技术员(正副科长)各罚款5000元;对后勤服务中心门岗当班值班人员各罚款2000元,并开除矿籍,对后勤服务中心正副科长各罚款3000元并撤职。后勤服务中心门岗值班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发现携带爆炸物品并避免流失,对后勤服务中心正副科长及门岗当班值班人员每人奖励3000元。后勤服务中心24小时对出大门人员(包括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人员等)进行检查,并有交接班记录。党群办公室、安全科、后勤服务中心不定期对矿内乘车出门人员进行检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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