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矿的技术管理,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工程设计和方案的审批工作建立如下制度: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上级部门有关精神,为明确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审批级别及编审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特制定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二条 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编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要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的原则,要求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图表清晰准确(一律采用电脑打印),充分体现每个工程的特殊性,绝对不允许大而全,没有针对性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正常情况下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工程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采掘规程必须根据工程计划至少提前10天编写完,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通防、安全、调度等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会审签字,作业规程会审和复审要有详细的记录,矿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至少提前7天交施工单位。单位工程施工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7天完成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通防、安全、调度等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会审,作业规程会审和复审要有详细的记录,矿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至少提前5天交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必须根据工程计划提前3天编写完,矿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会审,不能因此影响工程施工。没有工程计划的临时性工程措施必须提前1天编写完并会审完毕,工程施工前必须及时学习贯彻,严禁无措施施工。
第四条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的审批要保证依据充分、准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技术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第五条 参加作业规程会审的人员有:
矿总工程师、生产口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工程师、相关生产业务科室负责人(正职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职参加)、施工区队队长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 作业规程的会审意见统一签署,各单位会审人员必须签字。
第七条 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生效以后,由施工单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备查。
第八条 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一)设计由设计人员根据采、掘工程接续情况或领导安排的设计任务及时组织工程设计。
1、采区设计必须在工程开工前3个月完成,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地测科、通防科、机电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设计, 经公司批准后实施,于开工前2个月交于施工单位。
2、工作面设计,矿井设计人员必须在工程开工前2个月完成,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科、地测科、通防科、机电科、安全科等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于开工前1个月交于施工单位。
3、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矿井设计人员完成后,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批准后实施。于开工前15天交于施工单位。
4、工程施工中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签批。
(二)工程设计实行方案论证提案制度,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设计人员接到设计任务后,按设计任务的要求,拿出2个以上的方案草案供方案论证小组进行方案讨论。
2、方案讨论小组由设计人员、生产技术科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组成,总工程师召集。另根据设计工程的大小及性质邀请相关的区队长、专业技术人员、科室负责人及矿领导参加,最后由总工程师确定设计方案。方案讨论小组收到设计方案后,一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开会讨论。
3、设计人员应根据方案论证后选定的方案进行设计,重点工程或争议较大的工程设计必须报公司批准。
4、设计成图后,出一张图附设计说明书,按照自查、检查人检查、技术科科长检查、分管总工程师检查的过程,形成书面意见后由设计人员将意见汇总交总工程师统一修改意见(以上图纸、设计说明书、各检查人意见及汇总后统一修改意见,一并技术部存档)。
5、设计人根据统一的修改意见修改原设计图,改完图后通过自检和技术科检查无问题后,打印成稿,并交相关人员签字生效。
6、签字生效的图纸,由技术科发图到相关单位。以上工作正常接续工程设计一月内完成,紧急工程设计,由矿规定时间。
(三)区队技术负责人接到图纸后认真审阅,然后向图纸设计人了解设计意图及各种与施工有关的技术参数,设计人有责任向区队技术负责人交待清设计参数,并提醒容易忽视的问题。
(四)设计人对设计的工程从开工到竣工进行全程跟踪(由分管副总监督),对施工中出现与设计不符的地方,要查找原因,是施工单位的错误,要立即指正,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于补救;如果设计不能适应现场施工需要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由总工决定是否修改,是否立即修改或补充设计。
(五)工程竣工后,由区队技术员进行施工总结,技术科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图,经技术科科长检查签字,施工总结,竣工图、设计图连同方案草案、设计说明书、检查人员意见及总工程师统一修改意见、作业规程、补充措施一并存档。
(六)以上所有工作都要高质高效,达到工程最佳、最优为目的。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1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矿总工程师监督执行。
第九条 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措施》)的审批:
(一)《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进行组织编写,编写完的《规程》、《措施》首先由区队长审阅,审阅签字(视为同意)后,由总工或副总工组织审批。编写人对审批的意见必须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后报总工审批。
(二)没有总工签字的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无效,科室批复意见与总工批复意见不一致时,按总工批复的意见执行。
(三)参加安全技术审批会签的有关单位:
1、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人。
2、通防科:正、副科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人。
3、机电科:正、副科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人。
4、安全科:正、副科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人。
5、调度室:正、副主任(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人。
6、地测科:正、副科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人
7、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编制者参加审批。
(四)试验或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具备由项目审批小组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和经总工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准纳入《规程》、《措施》中。
(五)组织审批《规程》、《措施》的人员应提前熟悉所审批的《规程》、《措施》,并拿出初审意见,对内容欠缺较多的措施有权退回编制人重写,对措施中拿不准的内容由所有审批人员讨论确定,各审批人员应根据自己专业特点重点把握措施中相关内容。
(六)编审人员的职责、权限、义务:
1、编制人员对所编制《规程》、《措施》的全面性、完整性和针对性负责。
2、区队长对《规程》、《措施》中的施工办法、工序的可行性负责。
3、生产技术科参审人员对《规程》、《措施》中的施工工艺、质量技术要求、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放炮、设计图等技术可行性负责。
4、安全科参审人员对《规程》、《措施》中的安全可靠性和现场文明施工负责。
5、通防科对《规程》、《措施》中的通风、防尘、防火等通防系统、风量及防瓦斯、防尘、防灭火措施等内容负责。
6、机电科参审人员对《规程》、《措施》中的机电设备、电缆选择及供电系统图及设备的布置、维护操作和机电管理等内容负责。
7、调度室参审人员对《规程》、《措施》中的劳动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调配以及监测监控通讯联络等内容负责。
8、总工或分管副总工对所审批《规程》、《措施》的技术负责。
9、分管副矿长对所审批《规程》、《措施》的执行负责。
10、以上各项如有违反,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矿办公会研究处理。
(七)《规程》、《措施》的修改和补充:
1、因水文地质条件、生产技术条件及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造成《规程》、《措施》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区队长和技术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技术员根据商讨的意见立即修改或补充《规程》、《措施》,修改或补充完的《规程》、《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后生效。
2、因编审的《规程》、《措施》有遗漏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技术员需要对措施进行修改或补充。
3、修改、补充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后,送达各科室,一并保存,一并贯彻执行,具有同等效力。
4、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措施,每次罚技术员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矿办公会研究处理意见。由技术员的主管部门考核,总工监督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一)建筑物下、铁路、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三)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
(四)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七)采区设计方案。
(八)综采(放)采区的首采工作面、“三下”采煤及特殊开采的综采(放)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九)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十)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并制定安全措施。
(十一)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十二)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
(十三)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十五)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
(十六)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
(十七)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十八)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
(十九)“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二十)承压含水层与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二十一)销毁爆炸物品,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二)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二十三)井筒治理方案设计。
(二十四)矿井主要提升钢丝绳延期使用报告。
(二十五)矿井停产检修措施。
(二十六)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七)《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他需报上级部门有批准的报告、计划、方案、措施等,也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负责审批。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五)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六)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七)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八)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九)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一)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二)巷道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三)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掘进工作面、相临的2个掘进工作面,或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审批。
(十四)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五)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六)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七)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八)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十九)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
(二十)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需报上级审批的除外)。
(二十一)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二)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三)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在井下照相、录像的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审批。
(二十四)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五)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六)井田内有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确定防水煤柱尺寸,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七)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八)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十九)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一)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别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二)探水 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三)采掘工作面遇到《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所述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四)煤系底部有经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五)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六)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七)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八)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十九)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大块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一)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十二)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十三)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的防坠器实验结果,须经总工程师认定。
(四十四)《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它需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的设计、方案、措施等,也要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