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一)建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体系。
(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写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定期组织修订、补充;生产副矿长组织实施。
(三)组织年度矿井救灾演习。
(四)《作业规程》的编制过程中,必须明确灾害预防措施、避灾路线、安全出口。由总工程师负责。
(五)井上下各种救灾物资、设备,必须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指定地点存放,并指定负责人定期检查,对超过保质期、自然损坏、指标性能降低的物资、设备,及时补充、更换。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六)对职工定期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及避灾脱险知识的培训。由总工程师负责。
(七)完善各种灾害分析预测、监测体系。由总工程师负责。
(八)井上、下设立救护站,配备齐全物资、器械和人员。由矿长负责。
(九)保证供电及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足够的备用负荷量。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第二条 “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应独立通风,其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巷道贯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由分管通防工程师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二)按《规程》规定,制定矿井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并符合有关规定;确保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各使用工区负责,通防科、安全科监督执行。
(四)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瓦斯、CO2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标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在24 h内密闭。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使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机电工区负责,由机电副矿长监督。
(六)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要编制专门的措施,由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必须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总工程师负责。
(七)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对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总工程师负责。
(八)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各采掘工区负责,安全科监督。
(九)瓦斯报表,必须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处理。通防工区负责,分管通防副总工程师监督。
(十)按规定配齐监控系统或断电仪及探头,并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通防科负责,由分管通防副总工程师监督。
(十一)配齐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按规定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采掘机组安装甲烷断电报警仪。各使用工区负责,分管通防工程师监督。
(十二)专人发放、维护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可查。按规定对安全检测、监测设备进行鉴定、校正、维护。通防科负责,分管通防工程师监督。
(十三)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量、水源、水压符合规定。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各工区负责,分管通防工程师监督。
(十四)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煤层以及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通巷工区负责,分管通防工程师监督。
(十五)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通巷工区负责落实,总工程师监督。
(十六)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放炮时使用水炮泥和爆破喷雾装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各使用工区负责,通防科、安全科监督。
(十七)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可靠的喷雾装置,工作时必须喷雾。放顶煤开采时,放煤口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各使用工区负责,通防科、安全科监督。
(十八)锚喷巷道需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各使用工区负责,通防科、安全科监督。
(十九)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各采煤工区负责落实,分管通防工程师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二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煤矿要编制采区防灭火设计,作业规程中要有防灭火措施,巷道布置符合规程要求。通防工程师负责。
(二十一)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束管监测系统,并定期分析、预报,并对采煤工作面和其他可能发火地点进行连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监控中心负责落实,分管通防工程师监督。
(二十二)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永久防火墙要有观测孔和放水孔。启封火区,由救护队进行,要有专门的措施。通巷工区负责落实,分管通防工程师监督。
第三条 水灾害预防制度。
(一)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生产技术科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二)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防治水措施。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四)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审批。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五)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六)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交地质说明书,其提交时间和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七)井口和工业场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八)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有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的质量、设置、管理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十)矿井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总工程师负责。
(十一)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全面检修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运输工区、机电工区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十二)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十三)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20 m。生产技术科(地测)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十四)探水钻机的安装及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钻机队负责,生产技术科水文地质技术员、安检员监督。
第四条 顶板事故预防制度。
(一)消除井下裸体巷道,如个别地段围岩完整可以不支护,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门报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护参数,支护质量都必须按设计、要求支护,防止支护质量不合格而片帮冒顶伤人。
(三)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岩破碎,要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专设临时支护。4、严禁任何人在空顶下作业。
(四)强化巷道维修,尽最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
(五)工作前,工作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六)严格支护材料的材质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七)以上规定由技术科、安全科负责,总工程师监督。
第五条 机电事故预防制度。
(一)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严禁入井。
(二)杜绝失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灵敏。
(三)停送电必须是专人,禁止随意停送电。
(四)安装、搬移、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
(五)机电完好率达到质量要求。
(六)以上规定由机电科、安全科负责,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监督、。
第六条 提升运输事故预防制度。
(一)提升设备质量,提升能力达到要求,严禁设备带病提升。
(二)每班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作中设备运输情况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运行记录。
(三)加强日常维修、注油、设备服务到期要进行大修。
(四)斜坡一坡三档、声光信号,应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五)斜坡和上下车场的轨道质量应满足运输要求。
(六)绞车司机、把钩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七)人力运输必须严格煤矿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推车。
(八)以上规定由机电科、安全科负责,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