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和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培训制度。
第二条 培训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实行分战线、区队、班组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培训体系。
(三)充分发挥各职能科室和区队技术骨干、专兼职教师的作用,做好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 建立应急培训领导小组。
建立由矿长任组长,副总以上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调度指挥中心、培训中心主任为成员的应急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 培训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应急避险活动全程组织,审批决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的重大事项。
(二)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培训中心是全面协调应急培训的主体科室,负责应急协调、相关应急知识培训、逃生演练培训等工作,确保各项培训任务顺利进行。
(三)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科应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时组织矿井安全避险救灾实际演练,以锻炼和提高全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的演练培训。
(四)调度指挥中心、安全培训中心应根据矿应急培训领导小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具体培训事宜。对职工岗前及在岗培训进行岗位应知应会、自救互救、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知识等应急避险安全教育,以增强职工逃生避险、应急处置等综合能力。
(五)各科室、区队、班组是应急避险培训学习的主体。科(区队)长、班组长为本单位应急培训第一责任人,按矿每阶段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好本单位员工集中学习和业余学习,并监督落实学习效果。
(六)职能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培训专职教师、技术骨干等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认真备课,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七)为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快速、有序、有效展开矿井施救,救护队员除按照国家培训要求参加相应培训机构的业务培训外,应经常性地组织内部应急救援业务学习、实地训练和救灾演习,以增强实战救援能力。
(八)各单位在全员集中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应在本单位职工中广泛开展对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利用周五安全学习日,区队“四个一”教育培训平台,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日常化的应急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变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各灾防小组要认真学习、熟悉本小组工作职责,注重平常练兵,在矿实际避灾演习中要服从矿调度室、应急办统一调度指挥,保持清醒头脑,履行救灾职责。
(十)其他未尽培训事宜。
第五条 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知识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矿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罚。
第六条 监督检查
矿调度指挥中心会同安全培训中心应对各单位全员应急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种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