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人。
矿在册职工,以及关心我矿安全生产的人员均可举报。
第三条举报内容。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九)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
(十)生产现场违背煤矿《三大规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十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十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十四)职工有三违、严重“三违的。
(十五)隐瞒工伤事故的。
(十六)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问题。
(十七)发生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十八)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十九)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工种无证上岗作业的。
(二十)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四条举报地点和方式。
(一)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
(二)举报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举报,可采用匿名、实名形式向安全科举报。
(三)为保障员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建议权,设置举报电话、信箱和邮箱,必要时,直接向上级部门举报。
(四)矿举报电话:XX。
举报邮箱:XX
举报信箱:在采掘楼一楼门口设立了安全生产举报箱。
第五条举报要求。
(一)举报时需说明举报事件、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三)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事故的处理。
安全科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和认定,追究责任,并拿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奖励办法。
(一)对如实举报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1、对举报“三违”人员的,经查实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的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的)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3、对举报其他事项的酌情奖励。
(二)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三)替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