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任何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必须凭安全科和保卫部门签发的证明,并进行登记。
第二条 库管人员必须严格职守,不得擅自脱岗。
第三条 从地面向井下爆炸物品库或发放硐室运送爆炸物品时,在整个运输、装卸等工作中,必须按规定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同爆炸物品相关的人员(库管、警卫、押运等)每年必须参加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库管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爆破工,必须将矿灯存放在库外指定地点,方能进入库内。
第六条 机电部门定期测定爆炸物品库及附近相关地点的杂散电流。
第七条 经常对爆炸物品库或发放硐室内的抗冲击波活门、防火门进行维护,以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条 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九条 爆炸物品库要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沙箱和水桶等消防器材,灭火器要定期检验,保证完好。
第十条 库内应无鼠,并有防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