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开停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工程开停工、复工许可挂牌制度。
第一条 施工的井下所有工程项目在开工、停工、复工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制度。
第二条 对确因工程质量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安全科有权给予施工单位悬挂停止作业牌,并有权按停止作业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罚,同时有权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条 所有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停止作业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所收“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在限期内认真落实、整改。到期后,应及时汇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条 任何工程在开、停、复工前,矿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由分管矿长组织,验收时必须严格认真,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只有在确认其真正具备开工、停工、复工资格后方可允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