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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投诉和仲裁制度

时间:2022-06-17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纠正不良安全管理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安全监管职权,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处罚的申诉及仲裁程序,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管理处罚申诉及仲裁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安全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安全管理仲裁委员会为我矿安全管理处罚最终裁决机构,由工会主席担任主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党群办公室、劳资教育科主要负责人及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负责安全管理处罚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安全管理处罚认定小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群办公室党群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处罚仲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安全管理处罚认定小组由安全副矿长担任组长,副总工程师及职能科室正副科长担任成员,负责对安全管理处罚申诉申请进行认定。

第六条  安全管理处罚认定及仲裁机构不得无理由拒绝员工的合理要求。

第七条  安全管理处罚认定及仲裁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得固执己见、强词夺理、不服仲裁;不得公开或私下散布不满情绪;不得拒绝执行工作任务或消极怠工;不得提供伪证。

第二章  安全管理处罚申诉范围。

第八条  凡本矿安全管理人员对本矿职工做出的任何安全管理处罚决定,且被处罚人认为该决定违法、违规、或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该处罚决定表示不服的,均可提出申诉。

第九条  被处罚人对安全管理处罚决定无异议,或安全管理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的,均不可提出申诉。

第三章  安全管理处罚申诉申请。

第十条  被处罚人认为具体安全管理处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处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诉申请;且提出申诉申请日期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结算日。

第十一条  申诉申请登记单位为矿安全信息中心,被处罚人填写申诉申请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事实并签字同意后交安全信息中心进行登记,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一律不予受理。受理后,信息员于三日内将具体情况上报至安全科。

第十二条  申诉申请一经受理,被处罚人即为申请人,处罚人即为被申请人,且在其认定及仲裁期间,该处罚行为及因该处罚行为导致的其他相关经济处罚措施暂停执行。

第四章  安全管理处罚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诉申请受理后,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审查,了解基本信息,掌握真实情况。并通知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交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安全科审查结束后,应根据审查结果及《煤矿安全规程》、《XX煤矿操作规程》、《XX煤矿安全管理制度》、《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审查结论,并将申诉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递交至处罚认定小组,由处罚认定小组做出认定结果。由安全信息中心于两日内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认定结果表示服从的,即按认定结果执行,该项申诉申请终止。

第五章  安全管理处罚仲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安全管理处罚认定小组的认定结果不服的,可携带申诉申请书、认定结果及相关资料向安全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七条  仲裁申请一经受理,认定小组对该事项的认定结果暂停执行。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处罚仲裁委员会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仲裁申请进行公正、公开裁定,其作出的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定结果,安全科依据仲裁结果严格执行。

第六章  认定及仲裁结果。

第十九条  认定结果只可表示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是否有效,不可对任何相关责任人进行额外处罚。

(一)认定结果认为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无效的,该处罚行为即为无效,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取消与该处罚行为相关的一切处罚措施。

(二)认定结果认为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有效的,该处罚行为即为有效,该处罚行为及与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应继续执行。因履行认定程序造成的超期罚款、相关处罚措施延期等相关变更同样有效,应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仲裁结果应明确表示认定结果是否有效,如在认定及仲裁过程中,存在本制度第七章禁止行为的,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表达申诉要求的,给予责任人记“三违”一次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二)各受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诉申请或仲裁申请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三)安全管理处罚认定小组及仲裁机构人员在认定及仲裁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四)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处罚认定或仲裁期间,通过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威胁恐吓、或其他方式干扰正常认定及仲裁程序的,给予记严重“三违”一次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相关人员在处罚认定及仲裁期间,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照矿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处罚、处分方式存在重复的,以最为严厉的处罚或处分方式为准,不重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内容与其他规定相矛盾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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