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并规范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和《XX省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放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磨损程度,以月为单位,计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期限。
(二)相同条件下的工种,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短期或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发放或临时借给,用后收回。
(三)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四)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发放范围为矿属各单位的所有在册职工。
(五)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并付之实施。
(六)矿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时,应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划分出不同工种标准和行业性工种标准。标准的制定应规范、合理,既适用于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又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
(七)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对标准中没有列入或新增加的工种,以及变动或确需增发防护用品的个别工种,应及时提出并补充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应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劳资教育科审核,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九)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与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分开,严格按照发放标准规定的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不得改发现金、衣料、高档服装及其他用品代替防护用品。
(十)特殊单位发放的标志服、观展服以及不符合防护用品规定的各种名目的矿服,不属于防护用品范畴,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验收制度。
(一)物资管理科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进行购置,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没有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劳保用品不准采购。
(二)购置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如防尘口罩、防躁耳塞、防冲击眼镜、绝缘胶靴等),物资管理科、劳资教育科、仓库及相关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检查验收,凡未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一律不得购置和使用。对因购置和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
仓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工作,应按照仓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遵守下列的规章制度:
(一)搞好劳动用品的入库验收,把好劳动用品的验收关,确保规格、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规定。
(二)搞好劳动用品的领发和盘点,面向生产、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即时回收。
(三)搞好库内的业务工作,做到单据帐目正确、库容整齐、收发即时、数量准确。
(四)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洪等工作,确保仓库劳动用品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配备。
(一)劳资教育科负责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建立健全购买、领发、回收、报废、保管、检查检验、奖惩等制度,保证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矿成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级领导、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劳资教育科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
专职负责人:由劳资教育科指定专职负责人。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相关政策的落实,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发放标准,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
(三)劳资教育科、仓库等相关单位应根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按照本企业的各工种实际在岗人数、发放时间、库存量和实际需要量在年末如实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计划,报矿主管领导审定,并签署意见。
(四)仓库、物资管理科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实物收发账册。将每次购进与发放防护用品的日期、品名、数量、安全标志情况详细记入账册,以备查考。
(五)劳资教育科要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实物收发台帐,并建立登记卡片,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每次领取并记录在卡,作为备查下一次领取的时间和依据,卡片应列工种、品名、数量、领取日期等项目,职工在领取防护用品时,应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六)劳保用品的领取,以工区(科室)为单位,按月领取,由各单位成本核算员(内勤)统计到期人员的劳保用品数量、品种,统一到劳资教育科办理领取手续并记录在案。
(七)对于煤尘大的作业场所如:采煤、掘进、运输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放煤口、煤仓放煤口、选矸、破碎和筛选等作业场所的人提供防尘口罩。
(八)对于噪声大的作业场所如选矸、破碎、筛选、主要通风机房和压风机房等作业场所,经治理噪声仍大于85dB的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防噪护具。
(九)对遵守领发制度、爱护和节约防护用品的职工,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虚报冒领,无故丢失,损坏变卖防护用品的职工,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职工长期病假、休养、外出学习或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应视不同情况,停发劳保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
(十一)职工如有丢失劳保用品者,因工作需要确需补发领取劳保用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劳资教育科审核,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重新补发。
(十二)防寒用品发放时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底,其他时间一律不再发放防寒用品。
(十三)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或变换工种的,确需领取新的劳保用品,由所在部门拿相关手续到劳资教育科负责领取新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二)员工在巡检、操作、维修、事故处理等过程中,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穿着、佩戴或随身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
(四)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矿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现场和工作时须佩戴与工作和场所危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五)应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的检查。
(六)对安全帽、特别是绝缘用品等安全防护品,必须建立安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的应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
(七)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交接班时明确其使用状态,检查是否有损毁等情况,待查实可用后方可交接班,公用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
(八)对特殊品种的劳保用品的佩戴、使用,待职工准确掌握使用要领后,方可佩戴使用上岗,否则不得上岗。
(九)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收回应该收回的防护用品;内部调动工作,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顺延等手续。
(十)后勤中心洗衣房负责防护用品的洗补工作。职工下班后,需洗补的衣服要及时交洗衣房,由洗衣房及时洗补统一保管,不得因洗补影响职工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护、保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停止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除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监部门例行质量检测外,单位内部检测由安全技术和供应部门联合进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稳定、可靠。各劳动防护用品维护保养标准如下:
(一)安全帽:防高温及防暴晒。冬天不得放在室外;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二)防静电工作服:干燥、无油污、防潮、防腐蚀、防油污。有破损不得使用。禁止在防静电工作服上附加或佩带任何金属物件。穿用者脱衣时有电击感时要停止使用。
(三)安全带:干燥、无油污、防潮、防晒、防高温、防腐蚀、防油污。
(四)防护眼罩:干燥、无油污、防潮、防晒、防高温、防腐蚀、防油污、防划,带子完好。
(五)防尘口罩:防潮、防高温及防暴晒。经常清洗橡胶面罩,及时更换失效的呼、吸气阀、头带、密封垫圈等,无虑棉、面罩破损不得使用。
(六)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绝缘靴:干燥、无油污、防潮、防晒、防高温、防腐蚀、防油污,破损不得使用。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和产品有效安全期内使用,超出安全防护期限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名称 |
有效安全期 |
劳动防护用品名称 |
有效安全期 |
工作服 |
半年 |
橡胶安全帽 |
三年半 |
防护手套 |
十天 |
防护、绝缘靴(鞋) |
一年 |
防冲击眼镜 |
半年 |
防尘口罩 |
一个月 |
耳塞、耳罩 |
两年 |
安全带 |
两年 |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矿工会负责监督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发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矿行政做好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并宣传教育职工按规定佩戴和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
(二)矿安全或相关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辅助生产单位检查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坚决制止,并强制更换。
第九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原则发给防护用品。
(一)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矿级生产管理干部、辅助车间、井下等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科室人员,应发给与工人相同标准的防护用品。
(二)实习工等人员,与正式职工做同等性质工作的,应发给同样的防护用品。在合同期满离开单位时,要收回应该收回的防护用品。
(三)特殊情况下,急需防护用品的,由使用单位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报矿领导签批后发放。
(四)副总以上干部下井或劳动,应按相应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须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物业管理科负责领出,并专人保管和发放。
(五)安全科安监人员劳防用品由劳资教育科统一发放,按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标准执行。
(六)因现场工作环境改变,确需增发或换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劳资教育科审核,报矿领导批准后统一增发或换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