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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22-06-05 来源:煤视界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保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管理人员与职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并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第三条  管理人员参与矿安全监督检查,矿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安全科,下设双防办、安全培训中心,按上级规定配备各职人员。设专职安监员按每个头面各班一,负责跟班盯头盯面;安全科设信息员4人,负责全矿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等。

安全科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副总以上领导、各职能科室技术人员等共同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督工作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上级文件、领导讲话精神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并监督执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区投产验收。

第六条  参加制订并监督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第八条  经常检查现场隐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安技措工程进度。

第十条  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按安全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并组织抽查考试。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学习执行和演练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安监员思想教育与技术业务学习,总结交流。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检查任何单位的安全情况和任何部门的业务保安情况。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发现安全问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逾期无故不处理,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按规定给予责任者处罚。发现有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源时,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停止作业,让受威胁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三章  安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入井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监察人员每人每月入井检查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从安全科长到安监员均按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要按所跟工作地点隐患排查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由安全副矿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安全科必须及时向安全副矿长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突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安全科每次安全检查、重大安全监察活动、安全监察会议的总结、报告、通报、纪要、安全简报要全矿下发。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安全处罚通知单》,一式份,送交被罚人单位、安全科存档。财务科按安全诚信管理系统收取罚款并管理罚款帐目。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井上下矿井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人身、非人身)或较严重危及安全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凡事故或严重问题发生后30分钟内未汇报的,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班长、带班负责人等)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理。重伤、伤亡及重大非人身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安监员奖惩制度。安全监察人员工作成绩显著,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提出的安全建议与技术革新,取得重大效果,都要给予奖励。安全监察人员擅离职守,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报告、不追究,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具体要求。

第一节  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及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专业、定期或不定期等多种检查方式。

第三十四条  日常安全检查有: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检查、班后施工质量验收检查。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职工,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解决。

第三十五条  专业检查。

各专业组按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分组情况进行检查。

井上安全检查组、地面所有单位负责人对地面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

(一)季节性检查:春秋季节顶板安全检查、供用电安全检查及防火大检查、雨季“三防”大检查;冬季“四防”检查。

(二)节日期间检查:元旦前后、春节前后、“五一”前后、国庆节前后、及其它节日前后以及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百日安全活动”等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不定期检查:生产作业开工前、施工中、停工后、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前及试运转时的安全验收检查。矿应根据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等行动。

第二节  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管理规定;查领导履行安全责任制;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查风险管控措施及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查安全重点工作进度;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查隐患整改销号程序管理;查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查全员安全业务技能培训;查班组安全基础建设;查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措施落实;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管理;查“三超”;查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落实;查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查“三违”人员帮教;查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等。

第三节  安全监督检查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对安全检查工作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隐患要逐条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各检查组必须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标准对所管辖范围内认真进行检查,严禁走过场,能现场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现场整改。现场提出整改内容要求,必须当场区队长或技术员、安监员交待清楚,以便落实整改。

第六十条  一条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罚该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各200元,由安全信息中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各区队、机电副区长、技术员不参加安全检查,每次罚100元。

第六十八条  每次专业检查验收由各业务科室考勤,迟到、旷工(请假)等由考勤单位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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