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班组建设,全面推行现场安全确认,达到落实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班开工前,由瓦检员、安监员、带班区长对所在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和验收,进行安全确认。
第二条 安全确认的主要内容:
(一)采煤工作面、超前、端头支护是否到位,有无失效支柱(架);
(二)掘进工作面支护及临时超前支护是否到位,有无失效支护;
(三)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四)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风量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五)瓦斯浓度是否在《规程》规定值范围内,检测装置是否到位、完好;
(六)综合防尘装置是否可靠;
(七)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八)信号、通讯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九)机电设备保护是否有效,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十)刮板输送机机头、尾锚固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十一)风、水管路是否连接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
(十二)巷道内有无积水、淤泥、杂物,物料及配件码放是否整齐,是否影响通风、行人、行车;
(十三)工作面是否有透水征兆;
(十四)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安全隐患。
第三条 安全确认人员对工作地点安全确认后,将现场安全确认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隐患整改情况,下达开工指令,方可组织开工。
第四条 安全确认人员要按照安全确认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认真落实整改,并认真填写安全隐患确认表,三方签字,作为安全责任分解和当月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值班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对各作业地点安全确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严格进行安全确认的现象,对相关安全确认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