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队、班组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职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区队、班组管理水平,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各采掘、辅助区队、班组管理。
第二章 区队管理。
第三条 设置。
区队干部由矿根据工作需要配齐“三大员”即:区长、支部书记、技术员。
第四条 任职竞聘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熟练掌握煤矿三大规程,模范遵守矿有关规定,热爱煤矿工作。
(二)掌握煤矿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责任心强,政策性强,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并能密切联系群众。
(五)副区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下井工作。
(七)应符合上级单位有关任职标准要求。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区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传达落实矿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二)支部书记是本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要教育职工遵纪守法。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法规及操作规程。
(三)技术员对本工区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组织检查作业场所安全,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转情况,提出加强工程质量施工的方法和措施。
(四)区长、支部书记、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区队值班,随时对班组执行规程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制止“三违”。
(五)根据生产需要,区队每班配备一名跟班副区长。跟班副区长是当班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队区长负责。
(六)区队内的区长、支部书记、主管技术员、跟班副区长纳入矿中层干部管理,按矿要求进行考核,由矿进行选拔任用。
(七)各区队要本着对矿职能科室,对分管领导,对矿长负责的原则,根据矿下达的生产任务和工作安排,抓好本区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党群办公室建立区队长业绩档案。作为干部提任的主要依据。
(二)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区队、班组建设工作会议,并进行奖惩。
第三章 班组管理。
第七条 班组长设置。
采掘、辅助区队每班设班长1人,副班长2人。
第八条 任职竞聘标准。
(一)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
(二)责任心强、业务过硬、作风扎实、敢抓敢管、职工信赖。
(三)必须熟练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熟悉矿井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
(四)须具备正确的检查、判断和采取预防及应急安全措施,组织人员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的能力。
(五)须掌握本职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结构、标准和使用维修的技能。
(六)须能带领职工完成本班生产任务,且能对本班的安全和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 职责。
(一)实行班组长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赋予班组长对现场作业的决策权、指挥权,是当班安全生产组织的第一责任者,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
(二)充分发挥班组长的排头兵作用,班组长在技术上须指导班内职工进行安全、规范操作。
(三)班组长在作业现场要形成“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的局面。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劳资科对班组长实行集中备案管理,作为后备人才培养,纳入后备干部和管理人才培养计划。
(二)未经劳资科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和公示,区队不得任意撤换班组长。
(三)区队增设班组长,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向劳资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劳资科报矿领导班子或集体研究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区队、班组的考核,依照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