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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17 来源:煤视界 分享: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管理,有效防止涉爆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涉爆单位要把涉爆安全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层层落实任务、人人明确职责,责权分明,杜绝涉爆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

第二条  涉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自觉遵守,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第三条  从事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人员和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设立爆炸物品管理机构,矿长任组长,副矿级领导及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矿长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全面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抓好业务保安。后勤服务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和通防科为我矿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对全矿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等涉爆流程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和安全检查。

第二章  涉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矿设爆破技术负责人一名。爆破技术负责人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二)主持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审核、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四)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存在的涉爆不安全因素和涉爆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对全矿涉爆人员的政审工作。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安全知识的考核。

(六)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指令。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

(七)参与涉爆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负责收集和发放涉爆单位的各种材料、证件等。

(九)定期对涉爆人员IC卡、爆破作业证进行审验和更换。

第六条  爆炸物品库管员和安全员的职责。

(一)爆炸物品库管员为培训合格后,持资格证上岗,职责为:

1.负责当班爆炸物品的保管、发放工作。

2.负责本库用品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3.负责核对前来领取爆炸物品的人员是否具备爆破作业资质。

4.办理当班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手续。

5.负责统计、汇总、记录当班涉爆工作的各种数据,并做好各种数据的上报工作。

6.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工作。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以及数据上报工作。

7.定期检查仓库储存、保管发放、装卸运输、余药退存情况。

8.负责搞好库区当班的各项卫生。

(二)安全员的职责。

安全员应培训合格持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其职责是:

1.督促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2.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3.监督检查涉爆人员持证情况;

4.监督检查爆破员领取、运送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炸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5.使用音视频记录仪现场拍摄记录领取至爆破作业完成的全过程,爆破作业现场操作全过程,升井后把记录的全过程通过采集站上传至市公安局天网平台。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设爆破员数名。其岗位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定领取爆炸物品,保管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

(三)按照爆破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

(四)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进行爆破作业。

(五)放炮后检测拒爆、残爆(哑炮)及其他有关爆破内容的第一责任者。

(六)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七)退存爆破施工剩余的物品。

(八)定期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涉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

(九)保管好自己的爆破员IC卡,不得转借,并定期上交审验。

第三章  爆炸物品管理

第八条  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回收销毁由安全科负责。库存的炸药、雷管要分槽存放、排列整齐;发放要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退库制度,手续不完备一律不予办理,爆炸物品发放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回收的废旧雷管单独建帐、妥善保管,交雷管生产厂家回收销毁。

第九条  采掘区队要在安全科 、生产技术科、通防科监督指导下,正确、安全地使用爆炸物品。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合理布置炮眼、装药、定炮,降低爆炸物品消耗。

第十条  运输工区井上、下检身人员检身;后勤服务中心需不定期对职工更衣橱进行检查,防止职工私藏爆炸物品,杜绝爆炸物品流入社会。安全科对爆炸物品箱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中心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人员必需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安全培训中心应定期组织爆破员观看爆破录像和安全教育纪录片,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随机抽查应知应会知识,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运输和爆破作业。爆破技术负责人应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制定并落实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入库、发放、领用、退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采购

第十四条  每月下旬,爆炸物品主管向物资管理科提供下月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十五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关于“爆炸物品销售和购买”的规定,由爆炸物品主管根据生产需要开具爆破物品申请表,由安全科派专人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运输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审批手续,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爆炸物品使用规定

十六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员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十七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十八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由带班副区长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十九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带班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二十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二十一  井下严禁放明炮和放糊炮。

二十二  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二十三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二十四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炮棍探一下炮眼,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二十五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二十六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二十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长、区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爆破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二十八  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打开爆破喷雾,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必须进行洒水降尘。

二十九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十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撤人、警戒及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除爆破工和警戒人员外,所有人员应当撤离到距离爆破地点300m 以外的进风侧巷道或者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紧急避险设施内。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符合要求,一是岩巷直线巷道大于130m,拐弯巷道大于100m; 二是煤巷直线巷道大于100m,拐弯巷道大于75m; 三是采煤工作面大于75m,且位于进风顺槽内。

爆破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接清楚情况。

三十一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员必须作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三十二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员必须同下一班爆破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三十三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生产技术科在岩巷20—30m,煤巷30—40m,综掘煤巷50m以上必须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出工作面。

 发爆器检查、维修管理

三十四  发爆器采购、收发和领取。

1、发爆器由物资管理科依照计划进行上报采购,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2、通巷工区负责发爆器统一的具体管理、发放和校验,发放前必须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一次校验。

3、发爆器集中在便携仪发放室上架管理。由便携仪发放员发放。

4、回收前必须对发爆器的外壳及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5、上架的发爆器必须保持清洁,无灰尘。

6、发爆器一律凭牌领取。

7、领取时,爆破工必须认真检查发爆器的编号及完好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领取,并在发爆器发放记录上签字。

8、对存在问题的发爆器爆破工可拒绝领取,由通巷工区更换完好的发爆器。

9、发爆器牌丢失者应立即向通工区申请挂失等记,并重新补办新牌。挂失前如果被他人冒领造成丢失,由持牌者赔偿,并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牌人承担。

三十五  发爆器使用。

1、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熟知发爆器的各项参数性能,并能够正确使用。

2、发爆器应当班交回,一班一领取,严禁在井下交给下班使用,违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严禁在井下私自拆卸、撞击、敲打发爆器,严禁在井下任何地点随意进行发爆器放电试验。

4、一个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发爆器,爆破作业严格执行《发爆器使用操作规程》,发爆器必须由爆破员妥善保管,严禁乱摔、乱碰、乱砸。到达工作地点后,发爆器要悬挂于无淋水干燥地点,防止受潮。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保管,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5、严禁用两个接线柱联线短路打火的方法来检查输出电量的大小、有无残余电荷和用发爆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防止击穿电容及其它元件,损坏发爆器,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6、安全科负责发爆器现场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三十六  发爆器的维修。

1、发爆器发生故障,不得在井下拆开修理,不得敲打、撞击,以防发爆器失爆。

2、发爆器所需要的电池由通巷工区负责更换。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严禁在井下打开外壳更换电池。

三十七  发爆器的校验。

1、必须定期进行发爆器性能参数校验和防爆性能检查,发爆器性能参数校验严格按《发爆器参数测试仪操作规程》进行,校验检查合格的发爆器方可投入使用。

2、发爆器发放人员要对发放工作认真负责,严禁随意发放。在发放前要对发爆器认真进行检查。保证发爆器外壳、固定螺丝、接线柱、防尘小盖等部件齐全、完好,保证开关灵活,电量充足、钥匙齐全。对发爆器进行导通测试,引燃充量(8.7-12.0A2ms)、峰值电压(>2.5kv)和放电时间(≤4ms)符合规定要求,不合格的禁止发放使用;同时做好发放、校验记录,做到准确、整洁、齐全,并存档一年备查。

3、机电科负责每月至少对在用的发爆器防爆性能进行一次检查,并贴上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 1 个月)。

 爆破员IC卡管理

三十八  爆破员凭爆破员IC卡进行爆破作业。

三十九  爆破员调走、辞退、工作变动或长期不从事涉爆作业的爆破员,必须由爆破技术负责人将该爆破员的IC卡交到市公安局注销。暂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要将IC卡交由安全科保管。

四十  爆破员IC卡要严格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赠送或以其他方式冒用爆破员IC卡。爆破员IC卡遗失后,必须马上到安全科汇报并由爆炸物品主管到公安局挂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持非本人的爆破员IC卡从事涉爆工作。

四十一  爆破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爆破员IC卡,不得受潮、刻划、磨损、污染芯片,也不得破坏卡体。更不准许将此IC卡,在其他读卡设备里读卡。

 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

四十二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入库、出库、发放、退库等每一涉爆流程,都必须由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进行信息数据采集。每一步流程,其爆炸物品流向信息必须与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同步。绝对禁止不用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对爆炸物品数据信息不采集而进行爆炸物品转移操作。

四十三  除爆炸物品主管和爆炸物品库库管员外,任何人不得操作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方法操作,不能出现数据丢失和锁机。

四十四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矿爆炸物品流向的数据信息及时上报到邹城市公安局。上报完毕后,要做好信息上报确认工作。

四十五  操作使用爆炸物品信息手持机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使用、维护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电路和电器参数及元器件的规格型号,不得随意拆卸手持机。

(二)电池充电、更换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三)读写IC卡时,不得中途拔卡,以免造成数据丢失。

(四)严禁用金属物接触电池触点。

(五)不要将手持机放在潮湿及有水蒸气的地方,更不准将手持机洒上水。

(六)使用厂家提供的专用电池。

(七)每次使用手持机前都要检查电池的剩余电量。

(八)操作手持机时,轻拿轻放,不得出现摔、扔、跌等碰撞现象。

(九)不得在读卡时以及不关机的情况下拿下电池。更换电池必须关机。

(十)不得将被油、水污染或已损坏的IC卡放到手持机里读写。

(十一)不得将电话卡、消费卡等其他非爆破员IC卡,放到手持机里读写。

(十二)手持机使用时必须配戴皮套。不使用时,必须将手持机放在指定位置,并保证其安全。

(十三)手持机电池必须及时充电,不得长期缺电,也不得过量充电。

(十四)爆炸物品库库管员交接班时,必须亲自交接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手持机。

(十五)手持机只准在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时操作,禁止在不从事爆炸物品信息采集时,操作手持机。

(十六)不得将手持机放在过热的地方。

(十七)手持机充电器、皮套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将手持机电池用其他充电器充电。

 爆炸物品监控系统

四十六  地面装卸、存储库区、领用发放、现场使用、运输等设有视频监控,存储周期不少于90天。

四十七  对爆炸物品储存和爆破作业现场领用、装药、联网、警戒、起爆、爆后安全检查、盲炮处理、退库等爆破作业全环节全过程音视频监控,安全员配备音视频记录仪,现场拍摄记录升井后通过采集站上传至市公安局天网平台。

第十章  奖惩

四十八  对在涉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对在年度工作中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拒绝执行有关职能部门的整改意见或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四十九  对单位的奖惩:

(一)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视情节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落实、执行《XX煤矿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对内部涉爆流程严格治理,年内未发生涉爆案件、涉爆事故,涉爆安全工作管理好。

2.涉爆从业过程中没有出现事故隐患。

3.涉爆从业过程中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虚报信息。

4.涉爆从业人员业务考试年平均成绩优秀。

(二)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集体,视情节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1.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涉爆案件、涉爆事故以及爆炸物品流失。

2.涉爆管理工作开展不力,安全管理不严,弄虚作假、发案不报、隐瞒涉爆违法犯罪事实和涉爆事故。

3.事故隐患拒不整改。

4.涉爆法制、安全教育、操作技术教育培训不充分,年内涉爆从业人员业务考试不及格者居多。

五十  对个人的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一)积极参与内部涉爆流程管理工作,落实涉爆管理各项措施,完成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年内没有发生涉爆违法、违规、违章、违纪。

(三)积极制止或举报涉爆违法、违规、违章、违纪。

(四)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涉爆管理工作有显著贡献。

五十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处500元以下经济处罚和停职,并给予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之罚款。

(一)不符合领取爆炸物品条件进入爆炸物品库。

(二)从事涉爆作业流程过程中携带违禁物品。

(三)因保管不善造成爆炸物品失效。

(四)等候领取爆炸物品期间起哄打闹、不按顺序排队。

(五)领取爆炸物品不拿IC卡。领取爆炸物品没有使用专用雷管箱或炸药包。

(六)背运爆破物品过程,中途停留和互相打闹。

(七)领取爆炸物品后,没有直接到爆破作业点。

(八)作业完成后,剩余爆炸物品不及时退库。

(九)领用的炸药不按规定保存,私自乱放。

(十)蛮横无理、辱骂爆炸物品库库管员。

(十一)私自乱改涉爆各种记录、单据。

(十二)用剪刀加工爆炸物品。

(十三)无故或无爆破作业资格证进入爆炸物品库区。

(十四)领取爆炸物品不登记签字。

(十五)虽有爆炸物品资格证,但业务考试不及格仍从事涉爆作业。

(十六)爆破员IC卡保管不善。

(十七)爆破员IC卡遗失,未及时报告。

(十八)各种涉爆业务考试、会议无故不到。

(十九)爆破作业不设警戒。

(二十)《爆破物资领用单》丢失、破损、填写不全、乱写、乱画或撕页。

(二十一)不按照使用计划、施工计划进行领取、施工。

(二十二)爆破员IC卡到期不审验、更换。

(二十三)发现有违规涉爆行为而不制止。

(二十四)有其他不按规定、规程进行涉爆从业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从重从严处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予责任人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凡在矿区内盗窃爆炸物品者,一经查获,无论数量多少,从重从严处理。

(二)私自转借、冒用他人爆破员IC卡者,经查证属实。

(三)唆使、哄骗、威胁他人进行违规涉爆操作。

(四)对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涉爆隐患拒不整改。

(五)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偷盗或者非法持用爆炸物品。

(六)雇用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对社会仇视不满的人,从事涉爆工作的责任单位。

(七)发生涉爆案件、涉爆事故,隐瞒不报。

(八)未经许可,私自运输爆炸物品。

(九)涉爆单位或个人,发生爆炸物品丢失。

(十)未经许可,使用非专用车辆和专用仓库以及违反标准和规范运输、储存爆炸物品。

(十一)无涉爆从业资格证,而从事涉爆工作。

(十二)涉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涉爆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对涉爆单位管理者,工作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破坏视频监控,阻挠安全员视频记录或破坏执法记录仪。

(十五)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职工在任何地点捡到爆炸物品必须立即交到爆炸物品库或信息站,严禁私自存放,否则按私存爆炸物品处理;捡到的雷管交至爆炸物品库或信息站,由值班人确认辨别号码,出具证明,所捡雷管能确认号码的,每发奖30元,不能确认码的,每发奖10元。对能确认全电阻检查的雷管罚该爆破员每发300元;捡到的新雷管,每发奖100元,罚该爆破员1000元,罚该班班长300元。

 凡履行职责,发现涉爆隐患及时消除,抓获、举报盗窃爆炸物品的,视情况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未尽事宜,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矿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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