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编制措施由通风队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及人员分工等。措施要经公司技术部、安检部、机电部、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排放后要设专人检查瓦斯工作。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l.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无救护人员时由通风队人员)负责现场值班和延接风筒等。
2、排放瓦斯要实行分级管理。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没备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确保局扇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排放瓦斯。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0%,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
(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
(5)安检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m,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瓦斯检定器等仪器,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时,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2)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无救护队时由通风队)负责进行,通风队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3)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0%及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4)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5)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的管理,每次排放瓦斯通风队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